宽容要有法律边界
发布时间: 2008-04-10 08:09 来源:
进入电子报
3月26日上午,53岁的山东省威海市退休女教师李建华遭遇歹徒入室抢劫,她身中数刀受伤,但与歹徒搏斗后最终占得上风。面对精神崩溃且受伤的19岁歹徒,她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救治。(见2008年4月9日南方网)此举,引起了4000多名网友的跟帖热议,赞扬的有之,异议的有之。笔者以为,李建华善良到这种程度实不多见,但其行为却不值得提倡,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宽容需要有法律的边界。
李建华在遭遇袭击、身负重上的情况下与歹徒搏斗,最终制服歹徒,这种勇敢精神令人敬佩,但其在制服歹徒之后的行为和认识显然不足取。在行凶歹徒精神紧张、体力耗尽、瘫倒在地的情况下,李建华表示不报警,让他在走人与去医院之间做出选择,最后打了120而不是110,并搀扶歹徒下楼上了救护车。其时,歹徒不过受了点轻伤,完全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置。正如办理此案的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区分局刑警唐萌所说的:“李老师的善举非常感人,但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她应该告知群众或主动报案,将歹徒在第一时间抓获。”如果歹徒有前科或乘机逃跑再作案,不是放虎归山么?同时,李建华也存在罪错不分的问题。歹徒持刀抢劫并致人重伤,属明显的犯罪行为。尽管李建华也称歹徒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她却认为只是“犯了错误”,并说:“我当了很多年的幼儿园老师,对待犯错误的孩子,最好的方式就是用行为去感化他。”歹徒持刀抢劫怎么能同幼儿园孩子犯错误同日耳语呢?尽管我相信这名19岁的犯罪分子可能悔罪自新、重新做人,但那只能是监狱的责任。如果在他服刑、需要关爱的情况下,李建华老师能给予关心和温暖,那倒是值得赞扬的。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政府、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概莫例外。因此,对犯罪分子绝不能袒护和宽容,这是大是大非、善恶分明的问题。人们尽可以对受到伤害的李建华老师表示同情与慰问,但大可不必对其东郭心态和行为大加褒奖。因为,对犯罪分子的严惩才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是相反。
稿源:荆楚网 作者:侯文学
(本文来源: 编辑:王德民)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