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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不明”难道是“遮丑布”不成?

发布时间: 2008-06-05 09:52   来源:    进入电子报
  日前,原佛山市邮政局监督保障部副总监黄家祺接受依法审查,在佛山市邮电局石湾邮电支局、澜石邮电支局、佛山市邮政局工作期间,1994年1月至2006年9月7日,其获得的工资、奖金、投资经商所得等收入共计人民币600多万元,但其全部财产总和却多出200余万元。由于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三水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黄家祺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诉。(6月2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经济状况好了,老百姓的腰包鼓起来了,部分公务人员的腰包也迅速的鼓起来了。伴随着一个个腰包迅速鼓起者被押进监狱,“收入来源不明罪”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大众的视角。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我们家平白无故多出了许多钱,有人民币,还有美元和英镑,还有金条呢,但我就是不知道这钱财势怎么来的。
  由此看来,“说不明白”这几个字,还有些“含糊”?不想说,不敢说,还是不能说?
  财产来源不明跟贪污、受贿就是一对同胞兄弟,其中的联系更是千丝万缕。但是,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却是相差巨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但是,贪污、受贿就不同了,那就要贪污、受贿的双方,牵扯的事件、工程。通俗点就是,来源不明罪,只要“被抓者”死不认罪,死不说明实情就可以被认定的,而且是可能由贪污罪向其转变的。
  进一步的讲,财产来源不明和贪污受贿相比,从法律量刑的角度来看,更是轻了很多。财产来源不明,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贪污受贿罪,《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者相较,孰轻孰重?一个三年五载,一个无期、掉脑袋。即便是个傻子,我看也会死不认罪,一口咬定作“哑巴”了。
  犯罪者,做了“哑巴”不要紧,关键的是对于案件追查的监察、警务人员切莫因为犯罪者的一口咬定就止步不前。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研究表明,有百分之四十的收入来源不明罪,涵盖着贪污受贿罪的嫌疑,有百分之六十的收入来源不明罪存在着调查草率、定罪武断的现象。
  倘若如此,“收入来源不明罪”俨然成为了“贪污犯罪”的一张“遮丑布”。这块布遮住了作奸犯科者的罪证,更遮住了平民百姓的疾苦。如此巧言令色的“罪名”岂能以致贪污犯罪的罪名于不顾;如此狡猾的“罪犯”,岂能任其逍遥于法律的惩罚之外?
  稿源:荆楚网
  作者:韩建平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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