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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规制“知假买假”,让索赔更加理性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18:22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有人会说,明知有问题还买,当然不能退一赔十了。也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有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卖家才会有所顾虑,对市场是起到规范作用的。那么,知假买假,到底如何界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知假买假案件的裁判规则,就是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对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予以完善细化,包括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等。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还对恶意索赔、违法索赔等行为进行了规制,有助于消费者理性维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制“知假买假”的规则,厘清“合理维权”与“恶意索赔”行为边界,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遏制牟利式维权。

在实践中,具体对“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把握,既不能过度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难度,又不宜放宽对恶意维权索赔行为的规制。具体体现在贯彻“过罚相当”原则,规范高额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合理认定“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精准核算赔偿数额,对恶意索赔、违法索赔等行为进行了规制,公平合理补偿损失,让“知假买假”无机可乘、无利可图,遏制知假买假恶意索赔风气蔓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知假买假”的源头还是造假售假。个别购买者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生产商串通,知假买假,购买后向经营者索赔。因此,需从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进行规范。《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多部门联动协同,多主体全流程施压,从源头上解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让“知假买假”无假货可买。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规制“知假买假”。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抓手,厘清合理维权与非法牟利的边界,挤压“知假买假”“恶意索赔”的生存空间,让维权索赔更加理性,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戴欣(武汉市江汉区)

责编:廖逢倩

【责任编辑:王舒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