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为长期以来在教育领域争议不断的教育惩戒权问题带来了明确的指引和深刻的思考。这一意见的出台,不仅是对教师职业尊严和教育权利的捍卫,更是对构建健康、和谐教育生态的热切回应。
教育惩戒权,其本质在于通过适度的、合理的手段,引导学生认识并改正错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然而,在现实中,这一权利的行使却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面对学生的不当行为,部分教师因担心“过分管教”会招致家长和社会的不满,甚至面临法律风险,于是选择“轻轻落下”,导致教育责任缺失,学生的不良习惯也因此得不到及时纠正;另一方面,个别教师将教育惩戒异化为简单粗暴的体罚,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和信任危机。
因此,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并非简单地赋予教师“金牌护盾”,而是在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上,为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玉不琢,不成器”。教师常常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职责不仅在于传授知识,更在于塑造人格、培养品德。我们在实践中,既要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和尺度,确保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合理行使,又要加强教师的专业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施教能力,使教师能够准确区分过度使用和合理使用的边界,真正做到“社会满意、家长放心、学生信服”。
更需要提醒的是,落实老师惩戒权,社会各界也应以更加理性和包容的态度看待教育惩戒权问题。学校作为教师的后盾,应该理解并支持教师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教育惩戒权,绝不能在“校闹”面前丧失原则,让老师寒心。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家校共育环境。只要老师的“戒尺”挥得有尺度,家长不妨多给老师些理解、信任与尊重。
“教不严,师之惰”,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正确行使对于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以及促进其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在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为教师提供坚实的后盾和支持,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教育引导,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爱与责任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雨露下茁壮成长。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杨北方(武汉经开区万家湖幼儿园)
责编:林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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