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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未成年人文身容不得“你情我愿”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21:35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近日,人民网微信号发布一则“被短视频吸引,14岁的她文了花臂后悔了”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部分网友留言呼吁“文身要理性”“跟风、攀比要不得”,以此给尚未文身的朋友敲响警钟。的确,冲动文身一时爽,祛除文身两行泪。文身虽然是展现个性、体现审美的个人选择,但对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群体而言,文身根本容不得“你情我愿”。

从“法”的角度来看,哪怕未成年主动要求文身,商家也不得打着“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幌子”,以“公平交易”之名向未成年人实施文身行为。毕竟,2022年6月国务院未保办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早有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而对为未成年人文身构成的侵权行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发布的“钱某与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例中,作出了退还文身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可见,经营文身的商家们即使想要增加盈利,也要恶补一下法律知识,强化一下法律观念。切莫以为只要征得未成年人同意,就能使文身行为合法化,从而践踏法律的底线。

其次,从“情”的角度来看,给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体现。文身并不是一件无关痛痒的买卖行为,而是事关改变自己肌体形态的重大抉择。部分未成年人由于阅历尚浅,容易被文身图案吸引,这本无可厚非。但纹身经营商家作为纹身领域的“专业人士”,在明知文身会给未成年带来潜在危害后果还有意为之,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缺乏职业道德且有悖人情的。众所周知,在他人摔倒后扶一把,在别人“失足”前喊一声,是最基本的人之常情。如果纹身经营商家连这点情分都没有,那么后续企业发展的路,注定也很难走远。

最后,从“理”的角度来看,给未成年人文身,表面是“你情我愿”,实质是强权对弱者的欺压。一方面,在商品交易中,商家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消费者一般没有过多的议价权,只能按商家设计的套路出牌。另一方面,文身经营商家通常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大人”,而未成年人则是仅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两者在心智、认知、见识等方面的能力具有显著差异。因此,商家给未成年人文身,缺乏正义,也缺乏公理。

综上,给未成年人文身,于法不容、于情不通、于理不合,根本容不得半点“你情我愿”。除了商家要充分履行企业责任外,社会公众还需要像“朝阳大妈”一样广泛参与社会监督。要让群众充分发挥“探照灯”的作用,真正让不良文身经营商家无处遁形,让文身之风更“正”,让文身行业能在法治的轨道运行,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蔡忠楷(武穴市委组织部)

责编:曾达飞

【责任编辑:伍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