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24条,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前提。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8年以来,告诫制度在强化警示震慑、防范暴力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避免小错酿成大恶,积极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同时也要看到,在基层实践中告诫制度的作用仍有待提高。原有的告诫制度体系存在缺乏统一性规定、制度体系有待细化完善等问题,并且各地的执行情况差异较大,未对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等明确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告诫措施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此次《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汇聚合力回击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有力举措。
明确家庭暴力证据标准,是《意见》的一大亮点。取证、固证是认定家暴行为的关键环节,而家暴案件有其特殊性,一般发生在私密场域且具有突发性,存在取证困难、难以认定家暴事实的现实难题。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规定了加害人无异议和否认实施家庭暴力两种情形下的基本证据条件。同时列举了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在内的8类辅证类型,为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的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使得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以证据之力加固反家暴盾牌。
《意见》还在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告诫书样式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对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通过批评教育和出具告诫书的方式,让施暴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家暴的再次发生。而对情节严重的家暴行为,依法给予施暴者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举措既体现了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又体现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
近年来,许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工作最终都落在了公安机关身上,让基层公安干警感到压力倍增。《意见》显然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生健康、妇联、妇儿工委等8个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衔接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告诫情况通知相关单位。通过多部门协同共治的机制,更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减轻基层公安干警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营造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构筑起从源头预防、干预处置到救助帮扶的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的反家暴“隔离墙”。
反家庭暴力,需要不断擦亮法律利剑。下一步,在推动《意见》贯彻落实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家暴协作联动机制,凝聚整合全社会反家暴合力,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焦楷博(武汉市青山区司法局)
责编:丁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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