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又一个新词诞生了:嫖幼。具体的解释是“嫖宿幼女”,是罪名,官方的说法是引入部分专家学者的建议,入了97年修改版的《刑法》,概念及其构成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网民将此减缩成适合网络节奏的“嫖幼”二字,得到网络媒体的广泛应用。
上海的律师沈彬,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立法本身就很荒谬,这是一个让绝望的罪名。“绝望”这个词至少代表了我的心情。我不是专业人士,不理解怎么会存在着这样一个本应很不严谨的法律词汇。另外,我不太愿意思考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这件事,太丧尽天良,太令人发指,让人很容易在不理性的情绪下,发表“网络暴力”言论,而这又与我编辑身份不符,抱着很自责的心态,我来搜理一下相关的评论吧。
针对该案指定的律师不愿为被告辩护,时评作者孙显炬呼吁程序正义,要将恶案办成铁案,以免在不理性的情绪下干扰了司法审判,他认为“这七名被告都应该判处死刑”是极端情绪化言论的代表。检察日报发表评论也类似,称律师表面上是大声地说“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实际上是对有关执法部门和媒体不当举措强烈而又无奈的抗议。浏览一下,这种观点不在少数,并得到重点推荐。
时评作者朱波可能是检察日报所指的对象之一吧。他直指嫌犯为“禽兽不如的畜生”,希望“严惩不贷”。严惩,也应该在法律框架下,标准大概为贵州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所言的“顶格处理”。远在上海的新闻晨报发表评论认为,政法委书记的言论,有“未审先判”的嫌疑。
既然“嫖幼”是正儿八经的法律罪名,那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则认为“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如果是奸淫幼女罪,按政法委书记的“顶格处理”,应该就是死刑了。在贵州习水法院,检方提起讼诉的罪名是令法律人士绝望的“嫖幼罪”。因而,这几名公职人员,大概是死不了的。那么,这个法律是否又正义呢?
烟酒是用来招待客人嘉宾的,“学生妹”成了当地“招待”客人的物品,几样摆在一起,让人心酸。心酸而已,算不上大事,毕竟“学生妹”里,有可能是高于14岁心智齐全的成人。一些时评作者,针对嫖幼罪提出疑问,那些幼女,岂不是成了“妓女”?妓女是旧社会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中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判断能力的幼女以“妓女”身份出现在要保护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法庭上……嗯,欢迎您跟贴发表看法。
死不了,一向客观冷静的知名网评员“十年砍柴”显得非常不冷静,不客观。他的评论标题是“让嫖宿幼女者臭名远扬”,从这个标题可以看出,他已经接受了“程序很正义”的事实,用民间的“搞臭”来对嫌疑人施以“道德惩罚”。法律和道德,孰轻孰重不重要,重要的是让他们抬不起头,觉得自己都愧对“人”的称呼,甚至公众都希望他们“自裁”算了。种种表述,和朱波的言论相似。
最冷静的,莫过于在成都商报发表文章的徐琼。他说:嫖客以及有恋童癖好的人隐秘地分布于社会各阶层,所以不必对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的罪行太过震惊……要紧的是反省并追究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系统的集体失灵,而不是简单地痛斥几名公职人员的“丧尽天良”。并由此发了四个问:为什么发案长达一年时间没被发现?为什么第一名母亲报案后“怕遭报复”不得已避走他乡?为什么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要公安厅厅长批示作为“尚方宝剑”?为什么报案两个多月不见说法,遵义警察潜入习水10天就能破案?
看来他的这种冷静,是建立在要将习水“嫖幼”案向上挖掘上。这些质问,印证了中国青年报4月8日的报道,报道说“贵阳色情组织以学生妹招徕酒店客人”。很奇怪,一名记者能看到能感受到当地“嫖文化”的盛行,用四川话说,当地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是搞啥子的哦?4月9日该报又报道,色情团伙已被当地警方抓获。动作之快,同样令人震惊。
报道还说:在4月9日下午,贵阳市公安局组织各分、县(市)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治安大队长开会,学习中国青年报近期关于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干部嫖宿幼女案和反映贵阳色情组织招徕学生卖淫的报道,传达贯彻省领导的批示精神,安排部署打击虚假违法信息和卖淫嫖娼的工作,确定把夜总会、洗浴业、宾馆酒店、发廊等场所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晓渝在会上强调,要结合学校及其周边治理工作,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特别要关注违法犯罪分子是否有引诱在校女学生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
里面的一些词语我们很熟悉:“强调”“批示”“传达”“贯彻”“整治”,再加上“迅速”“高度重视”等词散落在报道的其他段落。一个国家级的媒体,无疑成了贵州扫黄行动的指挥棒,该如何评论呢?如果我按这种套路编故事,最终可能会有一些在“整治”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会受到表彰吧。表彰当然是后一步的事,但“立功”近在眼前。嫖幼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习水县人大代表母明忠有立功自首情节,因其卷宗移交检察院的时间不同,作另案处理,不日即将开庭。
对于嫖幼案的根源,除了前面所说的“法律绝望”外,招待客人很“时髦”形成风气外,时评者周筱认为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采阴补阳”惹的祸,是“文化上的欠缺”;五岳散人则认为源于“习水普法教育已经丧尽天良”,再除开这些,这起案件还引起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官”的发散思考。甚至“对全社会的侮辱”论调也遭到反驳,李晓亮:“权力罪恶下的习水污名岂能由民众埋单”。
总而言之,一件受到高度关注的案件,往往是“择日宣判”,那我将日后的舆论,择日再“梳”吧。(东湖评论编辑吴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