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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观点:乘客带蔬菜司机被罚,执法勿太随意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8日09:36 来源: 荆楚网

1月24日,湖北一大巴车上,一乘客因带了白菜萝卜大葱被荆岳大桥值班交警查处并罚款200元。1月27日凌晨,@湖北高速交警 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决定:依法撤销处罚决定、暂停相关民警执法工作并开展调查、责成监利大队大队长向当事人赔礼道歉。(1月27日,光明网)

乘客携带了萝卜、白菜乘坐客运班车,结果被高速交警以“客运车不能载货”为由,处罚了司机200元。视频发布到网上,引发舆论一片哗然。湖北高速交警经过核查,确认该处罚的证据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依法撤销了处罚,暂停了涉事民警的工作,并责成监利大队大队长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我们对湖北高速交警的纠错感到欣慰。但是,这起事件暴露了基层民警执法存在随意性,特别是涉及到公路交通的执法处罚,这一点,不能不令人反思。春运期间,公安机关依法治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民众理解并支持。不过,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随意夸大违法程度。

监利的高速交警处罚了司机,理由是“客货混装”。我们不妨从运营性质角度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确不允许“客货混装”,私家车不能违规拉货,具有客运资格的车辆,也不能违规拉货,否则,就属于违规违法。然而,如果把乘客带两颗白菜、几个萝卜也算作“货物”,也算作违法的“客货混装”,显然是夸大了“违法”程度。更何况,禁止客货混装,一是为了交通安全,二是为了运营性质的统一,对比这两条,乘客携带少量的蔬菜,都不具有违法的实质性。

事实上,法规禁止“客货混装”针对的主要是车辆运营性质的改变,客车变货车。如果从这个角度延伸,乘客带几颗白菜、几个萝卜,又不是运输、贩卖蔬菜,哪里算违规的“货物”?若随意扩大“客货混装”的范畴,乘客携带任何物品,都可以扯上“货物”,如此一来,乘客哪里还有携带非违禁物品的自由?司机同意乘客携带蔬菜上车,也是为了方便乘客,不应受连带处罚。

在拍的视频中,开具罚单的交警声称:青菜就是货物,处罚的理由也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即“客货混装”。这就说,在他们的常规执法中,这种情况是违法的,理应进行处罚。湖北高速执法纠察大队撤销了处罚,证明乘客携带少量蔬菜,既没有改变客车的运营性质,也不影响交通安全,不属于违法。很显然,这样的更正对被罚司机是公正的,对乘客也是有益的。我们希望基层执法的民警能引以为戒,不随意夸大“违法违规”,让道路交通更加安全而又温馨。

稿源:荆楚网

作者:黄齐超

【责任编辑: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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