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评论 > 东湖观点

东湖观点:打造无狗社区也是一种文明维度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6日15:33 来源: 荆楚网

“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为打造无狗社区,向购房者提出了特殊要求。23日,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属于“软约束”,是希望从源头上建设无狗社区。针对此事,律师表示,开发商的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房产商意欲打造“无狗社区”,要求购房者作出“不养狗承诺”,尽管承诺很难兑现,但建设无狗社区的尝试与做法,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毕竟开发商以销售房产盈利为目标,设定一个不养狗的门槛,意味着可能会失去一部分养狗购房群众,并引发情绪反感。

凡事有利有弊。狗患扰民,又引发更多人的焦虑与不满。养狗涉及相邻权,不文明养狗行为会影响休息权、环境权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犬类不分时间的吠叫会影响相邻者的休息,随地大小便又会污染公共环境,一些大型犬类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与生命安全。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表示,根据我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估计全国(不含港澳台)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超过4000万人。就在今年春节正月初五,75岁的老人马玉书早上八点半下楼遛弯,走到海林市北苑街与东旭路交口时,被4只凶猛的牧羊犬围着撕咬,因伤势过重而失去了生命。前不久,在湖北荆州出现恶犬伤人,一女婴被烈性犬咬伤面部,缝了上百针,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狗患之下,维权也成为一件成本极高的事,一些狗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有意逃避责任,往往给被侵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第二次伤害。从法律层面看,目前还没有针对养狗方面的专项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条对饲养的动物的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侵权赔偿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一些规定还被称为“史上最严”,比如2016年7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明确规定,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然而事实上,饲养宠物没有门槛且实际登记率低,在区域内并没有明确的数量掌握,再加上执法阻力大,危险程度高和执法取证难,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不文明和不规范养狗行为难以被有效约束。

狗患之下,“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的自我规范与约束,看似限制了一部分人的权利,却保护了更多的人的权利,这种差异化的营销策略具有极强的广告效应,也会受到普遍性欢迎。在需求个性化和权利保护多元化的冲突下,根据需求升级换代,或爱好习惯偏差等差异化定位产品,有着更为广泛的市场前景。正如著名学者童大焕所言,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千金买房,万金择邻。有无狗社区,也有可能会有无车社区。某种意义讲,创建无狗社区既是一个市场视角,也是一种文明维度。既要尊重少数人的养狗自由,又要保护大多数人免打扰的权利,发挥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所有要素的作用,实行差异化管理和分类化对待,不失为提升公共文明层次的路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杨虹磊】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