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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观点:别让历史文化名城成“历史”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4日11:53 来源: 荆楚网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1日发布的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近日通报批评了五个保护不力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限期整改。(3月22日 新华网)

何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简单而言,至少是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或是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而青史留名的城市。它们的留存,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对历史文化的传承、传播具有重大意义,不但能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更能展现独特的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社会教育作用。然而,文中报道的几处古城,皆陷入大拆大建、或是拆真建假、或是长期闲置不管怪圈。如此忘本的“现代化”,历史文化名城难保历史记忆,着实不该。

“发展与保护”“新与古”的冲突,一直以来是多地历史文化名城长期以来普遍面对的难题。一些地方政府以GDP作为地域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大搞经济建设,为了满足老百姓现代生活居住的需要,把感觉上破旧的建筑拆除,大街拓宽、房子翻新。实则,在一拆一建中,倒腾的依然是土地财政的老路子。因为拆掉旧建筑便有新空地,然后再修复或是挪作他用,这中间便免不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所以作为地方决策者,有小部分人热衷于推倒重来,在“老祖宗”留下的文脉上坐吃山空,以期望获得眼前翻倍利益,为政绩的荣光画上重重的一笔。

在此,不妨追溯一下2008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提出的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五项条件。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那么,保护不力,又该当如何呢?实则是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很多问题的发生,最终根源还在人。诚如通报中强调,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规划也好,还是严格规划实施,加大保护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延续城乡历史文脉,保护中华文化基因,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也罢,通报批评与警告,不能根本扭转地方管理者的观念、眼光,乃至对历史文化的重视。重视是决定因素,但关键还在于保护的法规由谁来执行?谁来阻止那双不敬畏法律、不尊重历史的“推手”。

文物是典型的不可再生资源。城市是文化的物质载体,文化使城市拥有自己的特点。最后,别让历史文化名城成“历史”,得建立健全法律惩罚制度,严惩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者。对于毁损历史文化名城的所有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简单地罚款作罢。同时,还需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法规中尚存在的一些含糊不清且处罚力度较轻的地方,将惩罚具体到人,量刑明确,使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法规切实落地,再辅以撤销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惩罚。以上措施,或许能阻止历史文化名城成“历史”,让其城市的精神得以永存。

稿源:荆楚网

作者:鱼予

【责任编辑:廖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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