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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观点:应创新“假证件买卖”监管思路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2日21:43 来源: 荆楚网

在苏州的一些人才市场、劳务中介、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常有人手持名片,见人就发。名片上印有“东南亚证件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承诺能够办理本科毕业证、身份证、驾驶证、教师资格证等各种证件。公交站台、共享单车、电线杆、大桥、人行道、小区里也经常有办证、刻章的小广告。(4月1日《人民日报》)

假证横行,是近年来难以治理的老大难问题,只要看看身边的电线杆、人行道以及沿街墙体上随处可见的“办证”小广告,就可想而知。一些地方,办假证都有了“有限公司”,可见假证何其肆掠,何其猖獗。

制造各种假证件、刻印各种假公章,然后贩卖出去,使之流向社会,不仅危害社会诚信大厦,在社会上营造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也会侵蚀社会公平正义,让不劳而获者获得实惠和好处,还会导致社会混乱,运转无序。拿大学毕业证来说,200元就能买一个本科毕业证,这让那些寒窗苦读、依靠坚实努力而获取文凭的大学生,情何以堪?而随着假证件制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假文凭不仅有“某某大学”字样的圆章和证书编号,还有“校(院)长”的姓名章,上面还能盖上钢印,假如用人单位不上网查询,极有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后果十分恶劣。

假证件横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监管力度不够。仅举一例。近些年,大街上“办证”野广告到处都是,按理说,办证野广告本身就是一封举报信,而“办证”广告中的手机号码是最好的定位方式,只要按图索骥,就一定能够抓到违法犯罪分子。但可惜的是,“办证”广告依然招摇,而“办证”者却很少受到追究。

二是违规违法成本太低。对于制作、贩卖假证件行为,目前主要是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进行定罪处罚。而购买、使用假证件的行为,目前还不构成犯罪,只是承担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劳动者利用假文凭求职,用人单位发现问题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处罚方式显然太轻。

三是监管比较困难。假证贩子往往是多人分工作战,散发传单、联系买主、制作证件、转交证件等环节都是“各司其职”,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利益链,并且流动性大、隐匿性强,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些都为治理假证件的制售带来困难。

但是,监管难度大,不能成为假证件横行的理由,对此必须创新监管方式,多管齐下,坚决遏制假证件的进一步恶性蔓延。一是要加强监管,依靠各种假证件“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顺藤摸瓜,严查到底。二是加大制售假证件的处罚力度,增加其违法违规成本。对于制作、贩卖假证件行为,能否不再仅仅依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来进行定罪处罚,而是专门设置一项“制作贩卖假证件罪”来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对于购买、使用假证件的行为,不能只是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应该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一旦发现有人使用假证件,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没收假证件、解除劳动合同,还应该将使用假证件者的行为记入社会征信档案,令其在社会生活中处处碰壁。俗话说,有买的才有卖的。正是因为有庞大的假证件需求市场,才让假证件制造者以身试法。所以,遏制假证件的购买力,是治理假证件横行的一个切入点,值得一试。

此外,各个证件发放单位要不断完善自身领域相关证件的防伪标识,让制假者难以模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认真细致地审核证件,对于各种证件,必须上网查对,一旦发现假证件,对持有者必须报警处理,不能仅仅“不予招聘”了事。当人们不敢使用假证件,假证件市场自然萎靡,到那时,制造、贩卖假证件行为,自然会偃旗息鼓,寿终正寝。

稿源:荆楚网

作者:曲征

【责任编辑:田曼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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