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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观点:莫让个人信息“被公示”影响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16:38 来源: 荆楚网

业内专家和多地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认为,随着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施行,相关文件的规定也需要随之调整,使公开范围界定更明确。同时政府官网在公开政务信息时需注意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4月18日,人民网)

政务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监督政府权力运行的直接途径,是构建高效、透明、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力举措。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可以想象,政务公开的力度必将越来越大,公开常态化指日可待。

政务公开是好事实事,这毋容置疑。但我们也看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曝出有的政府部门官网在公开信息时,泄露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账号、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比如某地发布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中,公开了居民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及包括尿毒症、肺癌、慢性肾衰竭等个人病情信息。更有甚者,某社区社区2017年精神残疾低保免费服药花名册中,对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的姓名及监护人姓名也进行公开。

正如基层一些经办人所言,由于缺少标准化的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很困惑”。比如为了保证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公平公正,让操作阳光规范,就应该把他们的信息公布出来,但公布到什么程度,现在似乎没有统一的规定。太详细,容易造成群众个人信息的“被公示”;反之太简单,可能招来质疑,认为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这位基层干部所说,确实是个人信息公示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但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就让群众的个人信息“裸奔”,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侵犯。因此,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强化制度建设,用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公开的“底线”,以方便相关人员进行规范操作;另一方面也要转变观念,要通过“技术把关”,通过去标识化处理等方式,保护群众的个人信息。

随着政府工作透明度,以及民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提升,各地均建立起信息公开制度。要让政务公开制度得到老百姓的拥护,就一定要注意保护群众的个人信息,不能让个人信息“被公示”,拖政务公开的后腿。

稿源:荆楚网

作者:江文

【责任编辑: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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