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评论 > 东湖观点

东湖评论: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时与势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2日18:07 来源: 荆楚网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次年施行,这就是法学界所称的“半部破产法”。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而自然人破产制度,正是我们所缺的另外半部破产法。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债务的泥淖中,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解救出来,有效地保护善意、诚信的债务人,既是现实必需,又是时代必然。

解债务之急,让生活重现生机。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若产生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纠纷,往往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在个人资不抵债的现实案例中,债权人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躲债,已是司空见惯,甚至会有惨剧、悲剧发生。在某种意义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对深陷债务困境的个人和家庭产生重要的保护作用,让他们不会因为一时的债务羁绊而永久堕入生活的深渊。他们可以按照制度设计的相关规定,依靠监督期内的债务豁免,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拾生活的希望。特别是创新创业的个人,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容易陷入财务困境。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将助推他们东山再起。

解债务之压,让社会活力有序。当前,中国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超前消费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消费经济正处于加速发展的快车道,而这些集中表现在“房奴”、“车奴”、“卡奴”身上。一方面,这是消费需求旺盛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这种经济生活方式意味着高负债概率提升,而大规模的高负债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厘清债务关系,更加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来,个人在从事投资、经营工作时,会有更强烈的风险意识,以破产清算的制度约束,防止他们肆无忌惮地过度举债,同时,也使个人在负债的情况下,轻装上阵,全身心投入事业发展。此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将倒逼金融机构具备“先见之明”,完善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机制,提升信贷安全水平,避免过度刺激个人超前消费。

解债务之困,让法治坚强有力。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它遵循了经济发展市场化、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趋势和规律,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有效保护各方合理权益,把个人从债务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用“良法”促“善治”,体现了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已经迈出了“破冰”的关键一步,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方案》的出台,补上了制度的短板,在此基础上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我们还要拿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魄力和智慧,不断强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荆楚网

作者:余东

【责任编辑:林杉】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