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次年施行,这就是法学界所称的“半部破产法”。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而自然人破产制度,正是我们所缺的另外半部破产法。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债务的泥淖中,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解救出来,有效地保护善意、诚信的债务人,既是现实必需,又是时代必然。
解债务之急,让生活重现生机。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若产生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纠纷,往往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在个人资不抵债的现实案例中,债权人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躲债,已是司空见惯,甚至会有惨剧、悲剧发生。在某种意义上,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对深陷债务困境的个人和家庭产生重要的保护作用,让他们不会因为一时的债务羁绊而永久堕入生活的深渊。他们可以按照制度设计的相关规定,依靠监督期内的债务豁免,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拾生活的希望。特别是创新创业的个人,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容易陷入财务困境。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将助推他们东山再起。
解债务之压,让社会活力有序。当前,中国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超前消费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消费经济正处于加速发展的快车道,而这些集中表现在“房奴”、“车奴”、“卡奴”身上。一方面,这是消费需求旺盛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这种经济生活方式意味着高负债概率提升,而大规模的高负债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厘清债务关系,更加明确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来,个人在从事投资、经营工作时,会有更强烈的风险意识,以破产清算的制度约束,防止他们肆无忌惮地过度举债,同时,也使个人在负债的情况下,轻装上阵,全身心投入事业发展。此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将倒逼金融机构具备“先见之明”,完善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机制,提升信贷安全水平,避免过度刺激个人超前消费。
解债务之困,让法治坚强有力。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它遵循了经济发展市场化、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趋势和规律,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有效保护各方合理权益,把个人从债务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用“良法”促“善治”,体现了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已经迈出了“破冰”的关键一步,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方案》的出台,补上了制度的短板,在此基础上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我们还要拿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魄力和智慧,不断强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荆楚网
作者: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