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决在朋友圈骂人的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8月5日《法制日报》)
现如今,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在朋友圈既可以分享各自的心情和生活状态,也可以分享各种信息、文字及对生活的看法和见解等。微信"朋友圈"这种精神层面的沟通,使现实生活得到了延伸,大大丰富了信息量,拓展了我们的眼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少意外惊喜,带来了一份独特的生活体验。 但有些人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往往过于陶醉和麻木,认为网络世界无边无际,没有约束。以致于一部分人利用社交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泄愤,在朋友圈对他人进行攻击或谩骂,这种行为不仅有碍观感,是不文明的表现,更重要的是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甚至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互联网、自媒体时代,不管是QQ空间还是微信“朋友圈”,都属于网络公共空间,时刻与外界产生信息联络共享,个人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微信“朋友圈”往往“朋友”众多,且信息分享散布广泛迅猛,一旦发布对他人不利的负面消息、评价,很容易会造成大规模传播,后果不堪设想。报道中称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曝光他人隐私,还配上了有侮辱性的文字,虽然朋友圈可能只有几百人能看到,但相关内容被截屏后便可广为传播,就已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侵害。应该说,考虑到其个人朋友圈影响力有限,当事人被法院判处在朋友圈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尚算幸运。更有一些人通过微信、微博等造谣传谣,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治理带来威胁。如近年来,“不法分子乘坐面包车在学校门口抢小孩”的谣言几乎传遍全国,甚至每年都会重复上演,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对此,根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即便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应受行政处罚。因此,行为人不能认为“我的地盘我作主”,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各种言论,特别是针对具体个人的言论,千万不能无中生有、造谣中伤。
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一种工具,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针对朋友圈的不当言论,皮某被判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判决结果证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辱骂、诋毁他人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这次判决不仅是文明提醒,也可以视为一种法治警钟。因此,在“人人都持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检验,不触犯法律,不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稿源:荆楚网
作者:安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