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日之内就能踏平地铁站”,昨日,一自称黄先生的乘客因一段24分钟的电话录音,在上海各大论坛与自媒体引发了强烈讨论。去年由于他乘坐的列车临时运营调整,他因此进行投诉。在工作人员给予其合理解释后,他拒不采纳,开始了为期一年的反复投诉,期间无理占用行车专用电话和公共服务资源,随意辱骂、威胁、反复挑衅地铁基层员工,进行人身攻击,借投诉之名提出超出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无理要求,干扰妨碍日常工作秩序。
这样的“投诉”不仅没有任何一家服务企业和工作人员愿意承受,而且此类行为更是已经严重干扰了地铁正常运营工作。当免费的公共资源被肆意浪费,谁又来为浪费的公共资源买单呢?
对于公共资源的浪费,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城市病”。5月19日,周口男婴丢失被曝竟是“自导自演”案件。6月12日,7名驴友非法穿越卧龙发生意外,民警赶赴现场展开救援。6月15日,19岁女孩发轻生微博,警察火速赶到却是虚惊一场。诸如此类的案件时有发生,一句随意的话语或是为了逞一时之快的举措有时却浪费着紧张的公共资源。这种做法不仅是对其他人权利的不公,更是一种对善意的消耗。
其实,小到图书馆占座后的“座无虚席,人不过半”,大到虚报警情浪费警力,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的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着浪费公共资源的现象,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养成公共资源节约的意识。勤俭节约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们总是诟病那些浪费食物的人,鼓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但是对一些共享单车随意摆放、不拧紧水龙头等现象却不以为然,这何尝不是一种公共资源的浪费呢?公共资源是有限的,过度消耗只会越来越少,在难以为继的条件下,很容易就会出现付费的情况,最终得不偿失。社会公众必须要意识到节约公共资源的重要性,只有大家携手、合理使用、拒绝浪费,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提升生活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另外一个过度浪费公共资源的原因就是付出的惩罚成本过低。由于公共资源使用操作简单便宜,让许多人对于其珍惜度大打折扣。低廉的惩罚成本和过轻的法律责任也是浪费公共资源事件屡禁不止的问题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当消防官兵为了搜寻“不走寻常路”乐趣的违法驴友时,也许同样有人等待着分秒必争的救援。今年4月底,乐清“失联男孩”母亲被法院判处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网友对于这种既浪费公共资源又消耗公众爱心的行为嗤之以鼻,认为还是判处过轻,无法达到警示作用。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浪费公共资源罪这项规定。虽然虚报警情和虚假诉讼是违法的,但是否构成犯罪要从直接恶性结果进行分析。
在个人私利与公共资源牵扯的事件中,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划清界限,这不仅需要社会道德的谴责,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严惩。“道路千万条,遵守规则第一条”,否则这种恶劣的社会示范只能让公共利益为之买单。
稿源:荆楚网
作者:杨妍妍
学校: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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