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此,我国首次对“碰瓷”行为做出准确的界定: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碰瓷”本是一个北京方言,但深受其扰的不仅仅是北京人,严惩“碰瓷”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只有给“碰瓷”行为下准定义,才能让严惩“碰瓷”行为有法可依,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法治社会的建设,从来不是一蹴而就。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构建起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用明确的法律秩序来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违法犯罪,让驾车出行不必再担忧“飞来横祸”,把“碰瓷”套进了法治的笼子里。
稿源:荆楚网
作者:刘世华
学校:华中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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