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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免责饮酒神器”不能免责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16:10 来源: 荆楚网

在日常的社交中,一起聚餐喝酒在所难免,如果聚会中的一个人饮酒后出了事,一起饮酒的人都要承担责任。近日,记者在网上商城发现,有的商家直接以“免责饮酒神器”为卖点,上架了相关录音设备。

所谓的“饮酒免责神器”,只是各式各样的录音设备,有便携式,还有录音手环,价格从188元到428元不等。无独有偶,除了“免责饮酒神器”外,网络上出现了饮酒免责协议。

且不说情谊被“免责”给淡化,使用“饮酒免责神器”或者签订饮酒免责协议,就一定能免责吗?非也!须知,任何免责协议都不能和法律规定冲突。《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上述做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倘若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免责。

显然,“饮酒免责神器”有夸大宣传之嫌,其更多的是起到收集证据的作用,为厘清权责作准备。但要注意的是,在录音、录像时,还要在增强法律意识、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

事实上,“饮酒免责神器”的出现,本来就是本末倒置,是畸形酒桌文化的变体,折射出一群人又想要喝酒,又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扭曲观念。亲朋好友一起饮酒,本是欢愉之事,彼此平等的饮酒交流是人之常情,可以助兴,可以相互倾诉,但饮酒要适量,超出身体承受范围的饮酒,本身就容易带来风险。

想要免责,我们要对畸形的酒桌文化勇敢说“不”,一方面做到适量饮酒,将社交重心放在感情交流上;另一方面强调对每个个体的尊重,杜绝强制劝酒、过量饮酒的行为,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既对自己负责,也对别人负责。

来源:荆楚网

作者:孔德淇

【责任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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