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10月23日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家庭教育进入“依法育儿”的新时代,同时也表明家庭教育从法律层面而言成为我国基础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俗话说“人生百年,立于幼学。”有理由相信,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中国的青少年儿童能拥有一个更为光明的未来。
《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明确家庭在家庭教育中的实施主体地位。我国虽然针对家庭教育在法律上有部分规定,却散见各个部门法的条款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则从价值观指导、公民意识培养、儿童心理健康、劳动观念等多个方面对家庭在家庭教育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提出了系统性、方向性的要求,第十七条则为实现该要求指出了具体的进路和方式。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定实施的意义就在于,立法者对家庭在教育儿童问题上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并且以成文法的形式赋予这种期待以强制力的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关系。在此之前,学界一直对家庭教育是否纯粹是一种“私领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干涉应当越少越好,有的则要求政府在家庭教育问题上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即使称不上解决了这一争议,也至少能认为该部法律为家庭、国家、社会三方在家庭教育上行使的权力、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清晰的描画。纵览整部法律,它的章节编排上从第一章到第六章,分别为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这种顺序并非偶然,应当是体现了立法者的一种态度,即:家庭教育问题上,家庭承担主体责任,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起辅助作用,有权力和义务为促进家庭教育提供制度支持;社会层面,各参与主体在家庭教育事业上,按照各自职能可以且应当积极发挥作用。这一立法意图,更为精确的证据就是该法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可以发现,所条列的内容恰好与该法章节顺序的编排保持一致。
《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当前的“双减”政策,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在功能上存在对学校教育体系的附庸倾向,家庭教育在内容上围绕学校教授科目为逻辑起点,在方式上僵硬的复现和强化学校的教学内容。在这一背景下,2021年5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这一政策本身的法律依据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人享有休息与闲暇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而《家庭教育促进法》则第二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这一法律条款与其他法规政策一同,构成落实“双减”政策的法律基础,敦促家庭教育回归其“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本位,划清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边界,避免家庭教育异化为学校教育的粗糙复制品。
《中国美好生活大调查(2020-2021)》显示:“子女教育”在家庭面临最困难的问题中名列第三,如何切实化解教育焦虑,有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不失为一次勇敢的尝试。但是对于“子女教育”这一永恒的话题,如果认为单单依靠法律就能够化解所有矛盾,显然是过于乐观的想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或许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钥匙,始终都握在父母手中。
稿源:荆楚网
作者:何泽塬(武汉洪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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