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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给生活噪声扰民装上“消声阀”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6日21:19 来源: 荆楚网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同时废止。噪声污染防治法给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装上了“消声阀”。

噪声污染一般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例如:凌晨寂静的马路上,机动车轰鸣“炸街”,吵醒无数人的美梦;一些商业经营场所高音喇叭反复播放广告,给周边群众造成困扰;广场上的大音量广场舞使得居民纠纷不止;工地深夜施工,无法入睡……噪声扰民层出不穷,令人烦恼。

与其他污染不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看不见摸不着,具有偶发性和经常性交织的特点,且因个体差异的耐受程度不同而反应不同,即有的人觉得可以忍受,有的人却感觉“很吵”,加上长期以来对噪声污染的漠视,导致噪声污染事件频发。同时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失的量化,是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的难点。

首先,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噪声扰民也是一种污染,治理噪音超标扰民也是保护环境、遏制污染、保障民众健康的重要部分。法律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其次,该法规定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为噪声扰民执法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线。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长期备受诟病的广场舞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者最高可罚千元,此条规定将对随处可见的广场舞活动起到有力的规范作用。

近些年来,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是各方面都很关注的问题,治理噪音污染、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是关乎公共健康的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像治理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一样,重视、治理噪声扰民问题。各级环境部门要以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开展宣教工作,联合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形成联合监管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法规,强化噪音污染调查和基础研究,加强源头治理,从噪声污染对全社会的综合影响角度进行执法。同时要重视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的特点,树立事先防范重于事后赔偿的治理思维,强化技术标准审核和管理监督。全社会要达成治理噪音污染的强大共识并统一行动,尽力消除噪音污染危害,为民众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健康与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

稿源:荆楚网

作者:胡波(宜昌枝江)

【责任编辑: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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