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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东湖评论:“阳过”的健康码不应成为求职障碍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18:28 来源: 荆楚网 ​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严禁任何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新冠肺炎康复者。

此前,部分地区的招聘现场出现了滥用健康码、“进过方舱医院的不要、阳过的不要”的歧视现象,甚至招聘后又以“曾经阳过”为由解聘,这种赤裸的歧视行为给求职者们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以“阳过”为由拒绝求职或是解聘,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于法不合。

另一方面,患病本是横祸,患者更是受害者。患病伤身,病后来自社会的歧视与冷眼更伤人心。此次发布的《紧急通知》目的就在于打击当前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就业歧视,力求通过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维护新冠肺炎患者的劳动权益。

能做的还有很多。在制度保障下,全社会应从思想上打破歧视壁垒;除了加大执法力度,更应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科普工作,减轻群众对疫情的恐慌,从而避免求职门槛出现在“阳过”的健康码上。

稿源:荆楚网

作者:罗晓雨(湖北黄石)

责编:沈素芬

【责任编辑:沈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