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其核心内容包括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环境就是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华民族拥有璀璨的文明,不仅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和历久弥新的神话传说,更有“天人合一”的哲思。古代先贤强调敬畏自然、热爱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诸子学说与法律制度方面都体现了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关系,为人类的实践活动起到了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与实践如同历史长河中煎盐叠雪的浪花,格外引人注目。
早在上古时期,我国古人已经开创了环境保护的先河。在《山海经》《诗经》等古代文献中就有大自然万象万物的记载。上古人采集食物、驯养鸟兽,形成了对大自然的无上崇拜。“拜树族”体现对树木、森林的敬畏;神鸟“凤凰”能带来天下祥和安宁。据《山海经·海内经》记载,“有鸾鸟自歌,凤鸟自舞。凤鸟首文曰德,翼文曰顺,膺文曰仁,背文曰“义”,见则天下和。”据《山海经·南山经》记载,在丹穴山存在凤凰。“有鸟焉,其状如鸡,五采而文,名曰凤皇,首文曰德,翼文曰义,背文曰礼,膺文曰仁,腹文曰信。是鸟也,饮食自然,自歌自舞,见则天下安宁。”《山海经》对各种森林、资源状况进行了详细记载。古人设置专门的薪炭林;注意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诗经·周颂·时迈》诗云:“怀柔百神,及河乔岳”,即对百神、河川和大山都要善待。据《诗经》记载,上古时期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60%-70%,北方有“盘木千里”(盘木即栗子树)。树林为古人提供了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和重要物质资源。《诗经·邺风·击鼓》云:“于以求之,于林之下。”上古人还重视对河流、水塘等环境资源的保护,形成了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在现代中国人眼里,“黄河黄,长江长”,但在上古时期黄河水是清澈见底的。《诗经·魏风·伐檀》为我们揭开了上古时期黄河清澈明丽的面纱,“坎坎伐檀兮,置之河之干兮河水清且涟琦……”其关于河水的描写带给我们别样的感受。
在诸子百家、百家争鸣的时代,不同学派对人与自然关系虽表述不同,但异曲同工,体现“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思想。儒家主张“仁者爱人”“仁爱万物”,要爱护大自然的花草树木、山川河流,并尊重自然规律。道家强调天、地、人之间的和谐、平衡;佛教推崇“万物皆有灵”“众生平等”,提出善待自然,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从一系列文献中可以看出古代诸子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深刻论述。《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强调要遵循自然规律;第十二章讲:“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破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提醒人类不能过于贪婪,要保护动物,节约资源。《荀子·天论》中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意思是要顺应自然规律,加强农业生产,节约开支。
《吕氏春秋》把自然生态保护列为国家战略,书中对四季环境保护措施做了细致规定。如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等等。《吕氏春秋•功名》中说:“水泉深则鱼鳖归之,树木盛则飞鸟归之,庶草茂则禽兽归之……”
我国古代还制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法律制度,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为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树立了严格的规范,强化环境资源的保护。《逸周书·大聚解》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据《礼记》记载,“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要考虑不同季节、气候。古人已经注意到环境犯罪及其处罚的规范、警示作用。周文王时期曾颁布“世界最早的环境保护法令”《伐崇令》,其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周礼·地官》中规定庶民不植树的,死后不许使用树木。又规定:“凡窃木者,有刑罚”。《韩非子》中有“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规定。《管子·地数》中记载:“苟山之见芽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自秦朝以来,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断升级,调控范围和刑罚手段更加广泛、具体。秦代《田律》对环境保护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保护山林及水土,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二是注意植物的保护,规定“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即非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拔起刚发芽的植物。在春夏季“无烧炭”“无伐桑拓。”三是保护繁殖期的动物,规定不准捕捉幼兽、掏取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上述规定合乎自然规律,呵护了动物的孕育生长。四是规定了砍伐树木的特殊情形,只有需要棺棹时才砍伐,冬至日以后才可以砍伐,但不得焚烧山林。五是设置狩猎的具体条件。《唐律》详细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的各种措施以及违法者的处罚标准。如规定以均田制分得的土地,每亩至少要种50棵桑树、10棵榆树和10棵枣树;如果一年以内完不成任务,地方官员就要受到笞刑四十。《唐律疏议》载:“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宋代以后各代基本沿袭了前代法律制度。如《成吉思汗法典》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特别提出了对草原的保护:“第五十六条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第五十七条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第五十八条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考察前述法律制度,足见古代在环境保护方面对违法者处罚的严厉性。
我国古代在环境保护专业化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设置环境保护专门化的机构与人员,并产生了良好效果。在6000年之前,伏羲氏国号曰龙师,以龙命官,派了水龙氏栗陆(松花江)到北方去“繁滋草木,疏导泉源”。正是因为有专人开展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北方才会出现一派森林茂密、鸟兽繁荣、河清海晏的局面。根据《尚书·尧典》,从舜帝时起,设置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虞”(环保部长),其所任命的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在周代这个部门进一步扩大,细分为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在秦汉时期,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是中央政府的直接下属部门。周代还设有专门负责从事捕捉和喂养鸟兽的职官,而且人数众多,分工细致。据《周礼·夏官》,有射鸟氏“掌射鸟”,罗氏“掌罗乌鸦”,服不氏“掌养猛兽而教扰之”,掌畜“掌养鸟而阜蕃教扰之”,兽人“掌署田兽,辨其名物,凡田兽者,掌其政令”。据《周礼·地官司徒·草人/羽人》,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令焉,禁愿卵者,与其毒矢射者。此外,周代还设有专司环境卫生的机构。据《周礼·秋官》:“条狼氏下士六人,脊六人,徒六十人。”条狼氏的职责就是清除城中街道上的垃圾,保持城市环境的清洁,这也是最早的专门清除垃圾的机构。宋朝在城市设置街道司来管理城市环境卫生。每个街道司有500个环卫工人,工人的月薪是“钱二千,青衫子一领”,其职责包括整修道路、疏导积水、洒扫街道、整顿市容等。到过临安城的马可·波罗对杭州街道的干净、整洁赞叹不已。宋朝设置农师一职,专门负责树木的种植与砍伐,植树造林成为地方官员考核项目。
除了设置专门化的机构和人员之外,古代还设置了专门的保护区。汉唐时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发展到较高水平,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尤其是在唐代,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污水排放、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等都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据《旧唐书》,政府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通过设置“自然保护区”对自然环境和资源进行特殊保护。汉唐以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有了丰富实践积累。
人类针对大自然的改造活动随着生产技术的提高而加强,人口的增多也会加大自然环境的压力,特别是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古代不少文人雅士反思环境破坏之弊,营造了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浓郁文化氛围。据《国语·周语下》记载,周景王二十一年,由于国库紧张,准备铸币。卿士单穆公持异议,认为通过铸币解决亏空并非良法,铸币所需金属需要挖掘山林取得,因而不可取。北宋时期著名的科学家沈括在《梦溪笔谈》中就曾写到:“鹿延境内有石油,然(即燃)之如麻,但烟甚浓,所沽帷幕皆黑。石炭(烟)亦大,墨人衣,余戏为延州诗云‘化尽素衣人未老,石烟多似洛阳尘’。”类似的写山水风物的诗文很多,诗人表达了对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担忧,呼吁人们善待自然,保护环境。晚唐诗人李群玉写的《石潴》就反映了古人烧制陶瓷,造成的毁林、空气污染、噪音污染问题。当然,我国古代诗人通过诗文更多地书写了大自然的赏心悦目,美轮美奂。如唐代诗人崔颢所写的《黄鹤楼》,“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姜姜鹦鹉洲”。古代文人不仅爱惜花草树木,种花、种草、种树已经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创造美、欣赏美,才能美不胜收。唐代诗人杜甫在《诣徐卿觅果栽》中写道:“草堂少花今欲栽,不问绿李与黄梅。石笋街中却归去,果园房里为求来。”
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古代帝王的诏书之中,而且通过对相关环境资源事件的严肃处理得到落实。在2008年出土的竹简《秦始皇禁湘山诏》中记载:廿九年四月己卯,垂相臣状、臣给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亲抚晦(海)内南至苍梧,凌涉洞庭之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树木野美,望骆翠山以南,树木见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状、臣给请:“其禁树木尽如禁苑树木,而令苍梧谨明为骆翠山以南所封刊。臣敢请。”制曰:“可。”由此可见,秦始皇见湘山林木盛美,禁止砍伐,要求对其如同皇家禁苑加以保护。当然,在我国历史上也有一些破坏环境资源事件,对后世环境保护具有警示意义。公元7世纪以后,我国发生了多起环境资源破坏事件。一是中唐时期韦皇后和安乐公主用毛皮作裙子和鞘(马鞍)引起其他官员效仿,滥捕乱猎珍禽异兽。后来唐玄宗发布禁令,收集并焚烧奇装异服。二是北宋年间达官贵人以鹿胎为冠的奢靡之风,致使该种动物面临空前绝后的浩劫。宋仁宗下令禁止生产、佩戴鹿胎冠,并鼓励检举揭发。三是明朝永乐年间土豪劣绅勾结奸商以贩运旧木和供应造办为名滥伐五台山林木。伐木者“千百成群,蔽山罗野,斧斤如雨,喊声震天”。大量的林木被砍光以谋取暴利。僧侣无法控制五台山的毁林事件,明朝万历皇帝接报后下令兵部采取查办措施,禁止土豪、奸商贩卖木材。
读史可以明鉴,知古可以鉴今。从我国古代诸子学说、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以及诗词歌赋等方面都可以看出,人与自然是和谐一体的,人类源于自然,更要保护自然。我国古代在实现为人与自然和谐、促进资源合理使用方面树立了良好的典范。但是古代环境事件也说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维护需要科学的理念、制度、措施,并严格执行落实。如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已经展现出强大的理论指引力和实践活力,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为中国现代化发展增加新的动能。只有沿着正确的轨道科学发展,人与自然才能和谐共生、相互支持,永续友好。
稿源:荆楚网
作者:董邦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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