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评论 > 东湖观点

【地评线】东湖评论:稳好“新就业”,迸发“新活力”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09:29 来源: 荆楚网

伴随着我国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平台网约工为主体的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近期,国家信息中心发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报告指出,2022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06万人,其中共享经济新业态以其独有的优势,在稳岗稳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要想持续打好稳就业的“组合拳”,不仅要稳住存量,更要从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中挖掘就业潜力,拓展增量。

新就业形态的出现一方面能够满足企业弹性化的工作需求,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推动劳动者的就业方式多元化,劳动者只需要依靠数字技能即可从事相应工作,工作自主性增强。同时,新就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就业扶贫、吸纳未充分就业劳动力方面,也发挥着“蓄水池”作用。但目前,该就业群体面临着收入稳定性差、职业伤害风险大、职业技能提升难、归属感弱等困难。因此做实最细该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是推动新业态健康发展,促进新就业群体健康成长的必要之举。

稳定预期,鼓励平台企业健康发展。近期,有报告指出,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的过程中,平台企业创造了更多新型就业机会。外卖员依靠美团、饿了吗等外卖平台,网约车司机依靠滴滴等出行平台找到新职业,网络直播依赖抖音、阿里巴巴等平台,这些新职业不再属于传统组织机构,而是依靠大型网络平台。平台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其未来仍是一片蓝海。未来在明确平台经济监管规则、开展常态化监管的同时,还需充分肯定平台经济在稳增长、调结构、稳就业、惠民生方面的积极贡献,持续释放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信号,稳定企业预期,促进其中蕴含的直接就业机会和间接就业机会的稳定和增长。

完善规则,保障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的迅猛兴起形成了法律的灰色地带,也为政府治理带来了全新的挑战。立足新就业群体社会保障缺乏的实际,将新就业形态群体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指导新就业形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就业合同,对新型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探索适应其就业人员的用工和社会保障方式。在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中为新就业形态人员设立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和方式,鼓励“互联网+”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人员面临合同变更、工作关系异地转移等问题时,社保的快速转移衔接提供解决策略,确保就业者的正规权益不受损。

政企联动,提升社会融入感。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要高度关注新业态发展,坚持网上网下结合,做好新就业群体的思想引导和凝聚服务工作。”为增强新就业群体的城市归属感,各地创新人文关怀举措,武汉江汉区改造闲置核酸采样亭,变身“江汉暖新微驿站”,因地制宜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群体提供休憩服务;江苏省淮安市依托驿站建设一批“小哥高校”“临街党校”“专属技校”,为他们身体解乏、思想解渴、知识解困,新就业群体的社会交往环境不断改善。

就业是永恒的课题,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生活。伴随着新职业的出现,灵活用工新业态随之发展,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是数字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必答题。只有与时俱进,优化新就业群体劳动环境,提升其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才能让新业态为市场经济源源不断注入“活水”,再次焕发盎然生机。

稿源:荆楚网

作者:熊婕萱(武汉江汉区)

责编:廖逢倩

【责任编辑:廖逢倩】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