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社会的良好风气有赖于每一个平凡人的付出和努力。4月7日,湖北省见义勇为英雄先进表彰大会上,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群体)事迹无不令人动容。世上没有从天而降的英雄,只有挺身而出的凡人。这些英雄来自社会各界,从事不同的职业,用实际行动践行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他们见义勇为的壮举让我们感受到正义的力量,也正因为这些壮举让我们看到了英雄之光,不断激发全社会明德惟馨、崇德向善的内生动力。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表彰大会的举行不仅在于褒扬英雄壮举,弘扬他们身上展现的善良、勇敢、无私的鲜明品格,而且还起到了树立以见义勇为英雄为标杆,号召全社会见贤思齐,在力所能及之时,也能成为照亮他人的英雄之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可歌可泣的见义勇为英雄,但是,个别地方也出现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被误解、被讹诈的现象。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汗又流泪”,成为公众的强烈呼声。法治社会需要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因此,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离不开持续有效筑牢法治基石、增强制度保障。
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应获得怎样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条看,见义勇为有三个特征:自愿性、利他性和紧急性。凡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即使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自己受到损害的,有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没有侵权人,救助人请求的,受助人适当补偿。民法典的见义勇为条款最大限度免除了救助人的后顾之忧,价值导向鲜明,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迸发越来越多的正能量。
强化见义勇为执法司法保障,对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能动司法往往更能温暖见义勇为者,也让社会大众从具体的司法案例中看到法治之光,真正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作用。2023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其中“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引人关注。案情并不复杂,年过七旬的丁某因见义勇为身负重伤,其家属数次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均被拒绝。检察机关发现相关情况后主动介入,督促涉事医保局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同时依法帮助丁某申请到司法救助金。这起典型案例,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有效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此外,加大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加强对见义勇为密切相关的正当防卫、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等法律问题的研究,通过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罪与非罪、不同性质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问题,规范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手段,促进相关单位科学决策、依法履职、改进工作,为涉诉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切实帮助见义勇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一人兴善,万人可激。”当前各地可借助表彰契机,抓住“以案释法”机会,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达到宣传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综合运用自有平台,与主管部门及主流媒体联动,讲好见义勇为好故事。身边的真实的往往是最能打动人心的。此外,可以运用新颖的呈现形式,帮助人民群众直观了解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和保护,引导教育大众充分利用周边环境、人群和其它现有的救助设施和手段,更安全、更专业、更高效地见义勇为。在有可能陷入纠纷时能够及时保护现场、保留人证物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看见光、追逐光、成为光。多年来,在荆楚大地,越来越多的人追随英雄,匡扶正义,激扬正气。
“伟大出自平凡,英雄来自人民。”见义勇为表彰将一个个平凡的英雄,推到大众面前,让法治之光为见义勇为的英雄们护航前行之路,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从身边的人和事中感受到法治的温度和力度,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人争做守法用法的践行者,人人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力军,从而推动形成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善行义举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汇聚强大正能量。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舒郡娥(兴山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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