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多地发布相关通知和意见,明确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拟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工伤保障,使工伤保险惠及更多特定群体。这标志着“超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又迈上新台阶。
实现“超龄”农民工劳有所保,是民之所盼,我必行之。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251万人,比上年增加691万人。从年龄上看,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7.3%,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未来十年间将有近8000万农民工面临超龄问题。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以年龄为由“一刀切”并非上上策。“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要求“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超龄”农民工群体并非小众,他们是城市的建设者,是城市繁荣的促进者、见证者。如何保障“超龄”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关系着民生福祉。让“超龄”农民工参保,是让“再就业”的路越走越宽,越走越稳。
“超龄”农民工实现劳有所保,关键在于完善政策,为企业雇佣“超龄”就业人员解决后顾之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法与超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后,赔偿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全部买单。这种潜在风险让用人单位在雇佣“银发打工人”时顾虑重重。此次,安徽省、上海市、海南省、湖北省等地,对工伤保险缴纳进行“扩容”,将“超龄”农民工纳入其中,可谓是“及时雨”。据悉,在参保人群范围上,安徽此次扩大后的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上海和海南则明确,超龄从业人员为用人单位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湖北提出,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用人单位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扩大参保人群覆盖面,给超龄农民工系紧“安全带”;采取灵活参保方式,给用人单位招录“银发打工人”吃下“定心丸”;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扫除了认定工伤道路上的障碍……降低了用工单位在雇佣“超龄”农民工时面临的风险,为企业雇佣“超龄”农民工注入“强心剂”,也缓解了部分企业“用工荒”的焦虑。
农民工兄弟始终是我们的牵挂,这些“城市建设者”“城市美容师”如果有继续务工的意愿,仍然可以靠双手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发光发热,勤有所获,劳有所得。保障超龄农民工的就业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绵绵发力、久久为功。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周涛(“两江潮”网评团队、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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