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成功入选2024年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制定了《湖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起成立湖北数据知识产权联盟,同时设立了全国首家数据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相关创新措施不仅为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规则、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提供了“湖北方案”,同时也为湖北省全面落实关于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提供了有力支撑。
构建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办法》对相关平台的建设条件、工作衔接、互联互通等进行了诸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例如,第六条要求公证存证平台或者机构“配合做好与登记平台的对接工作”,第七条规定了申请人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交其申请”,第二十三条还提出“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与其它平台的互联互通”。在试点实践过程中,仍需要借鉴其他省市建设经验,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操作指引和审查要点。
创新数据知识产权区块链+存证模式。《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应当提前进行公证存证或者运用区块链等可信技术进行存证,提升数据集合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同时,还对相关的存证和公证平台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规定。区块链技术因其不可篡改、公开透明以及过程可追溯等特点,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流转高度契合,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供了新的可能。通过创新“区块链+存证”新模式,以区块链技术赋能构建一体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体系,有助于数据资产高效流转和价值实现。
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具有公示效力,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登记主体合法持有相应数据并行使权益的初步证明。未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登记证书法律效力的争议已出现相关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审结的全国首例涉及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数据竞争案件中,进一步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司法程序中具备初步证据效力。
注重加强数据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流通使用规范”。从典型省市实践(浙江省)来看,相关内容集中在数据知识产权评估、定价、交易和质押融资等方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召开《数据知识产权标准体系》讨论会,大湾区也启动了《大湾区数据知识产权应用标准化研究报告》的研制。因此,可以考虑设立数据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组,依托湖北数据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运作,在数据知识产权评估定价、交易规则等领域寻求突破。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刘介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赵秀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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