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其有效维护关乎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福祉。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标志着我国在通过专门立法系统性构建和完善公益司法保护制度道路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这部法律的制定,不仅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逻辑必然,也是织密公益保护网的必然选择,更是司法权力回应人民关切的生动体现。
这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法治的精髓在于良法善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试点探索至全面推开,其法律依据长期散见于各类单行法及司法解释之中。这种分散化的状态,虽然在特定领域发挥了作用,但也带来了法律适用标准不一、权限界定不够清晰、程序规范有待完善等问题。草案的出台,旨在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基本原则、职权配置、办案程序等进行系统性整合与规范,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经验上升为统一的法律制度。同时,草案划定了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边界,强调“不得干预和替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体现了对权力分工与制衡原则的遵循,确保了公益诉讼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环。
这是公益保护的必由之路。公共利益因其主体抽象、受益对象广泛,容易陷入“公地悲剧”的困境,即人人所有却人人没有。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往往缺乏适格的、有动力的主体站出来主张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正是摆脱这一困境的关键制度设计。草案对调查取证、检察听证、公众参与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手段,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线索、参与监督,这构建了“专业监督+社会参与”的协同保护机制。实践中,高达98.5%的检察建议回复整改率表明,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履职,已成为解决公益受损问题的主渠道。这种“审前实现保护优先”的原则,既尊重了行政权的优先性,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公益保护的效率。同时,检察机关“当诉则诉”,使得公益保护的路径更加清晰、有力。从分散探索到集中立法,公益保护需要这样一部统领性的法律来凝聚合力、提供坚实保障,这是公益司法保护走向成熟、稳定的必由之路。
这是司法为民的关键之举。司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为人民服务。检察公益诉讼所聚焦的生态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等,无一不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部立法,本质上是将司法为民的宗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程序,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落实为强有力的司法守护。草案强调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公开、接受监督,明确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将进一步完善公众提供线索与参与监督的机制。这些规定确保了公益诉讼的阳光透明,使司法为民不仅体现在对侵害公益行为的“诉”,更体现在办案过程对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上。它让人民群众成为公益保护的“参与者”和“监督者”,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通过办理一个个具体案件,解决一批批民生难题,实实在在地纾解民忧、守护民利。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审议,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凝聚了多年的实践智慧,回应了新时代的法治需求。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构建起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必将为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坚实的法治屏障,为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建设注入强劲的司法动力。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张颖(宜昌检察“检言之”网评团队成员、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责编: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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