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这一重要论断,不仅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指明了方向,也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我国农业正处在从传统生产模式向现代化、智能化转型的关键阶段,然而科技与产业“两张皮”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大量农业科技成果滞留实验室,难以落地推广;另一方面,广大农户和农业企业面临技术升级需求却“求技无门”。破解这一结构性矛盾,必须牢牢抓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关键载体,充分发挥其在衔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中的枢纽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的主体,也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力量。截至2022年底,全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主体总量已超过700万个,广泛分布于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商等全产业链环节。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大学生、返乡创业者、跨界企业家投身农业,他们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敏锐度,既理解科技价值,也熟悉土地逻辑,成为推动农业技术转化和模式创新的生力军。
由于其兼具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对创新要素的集聚能力以及贴近产业的实践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天然成为贯通“科技—产业—效益”转化链条的关键节点。在从实验室到田地的过程中,它们既是科技成果的“验证者”,通过中试熟化与场景应用,把技术可行性转化为经济可行性;也是产业升级的“引领者”,通过规模化、标准化运营,将先进技术、管理模式辐射至小农户,带动整体产业水平提升。因此,激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就是抓住了农业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牛鼻子”。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精准施策,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体地位,打通从技术突破到产业发展的堵点。可从以下三个层面系统推进:
一是在前端协同上,构建“政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破解科研与产业脱节难题。要着力打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创新链路。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通过设立联合基金、共建研发平台、组织精准对接等方式,建立“产业出题、科研答题、市场验题”的可持续合作模式,确保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能够精准对接产业需求,有效传递至经营主体,为技术转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在自身建设上,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与转化能力,夯实其核心主体地位。“打铁还须自身硬”。要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中试、产品开发和模式创新,通过“揭榜挂帅”、专项培训、资金补助等措施,增强其将实验室样品转化为市场商品、将单项技术集成为解决方案的内生能力,使其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和成果应用的核心力量。
三是在后端带动上,健全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与风险保障机制,推动创新成果向产业效益有效转化。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技术托管、订单合作、股份联结等多元化模式,将小农户系统嵌入现代农业产业链与价值链。重点要构建稳定可持续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通过保底收购、二次分红、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强小农户参与技术创新和应用的风险抵御能力与发展信心。同时,要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其通过技术辐射、公益支持、乡村治理参与等途径,与农户构建紧密的乡土社会命运共同体。这不仅有助于形成创新扩散的良性循环,更是实现科技创新成果普惠性转化、推动乡村包容性发展的保障。唯有构建起这样的长效机制,才能让科技创新真正扎根产业、惠及农民,使四中全会部署的“深度融合”目标在农业农村领域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为农业强国建设筑牢根基。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共同富裕视域下资源拼凑助力乡村创业企业创新发展研究”(23BGL198)阶段性成果。
指导单位:湖北省委宣传部理论处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施丹(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华中农业大学现代农业产业经济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责编:王舒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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