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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收容教育等“问题法规”,正当其时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8日16:25 来源: 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据沈春耀介绍,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时机成熟,重要原因在于收容教育运用逐年减少;数量上减少,也与法理冲突有关。根据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来规范。而收容教育措施,公安机关可对卖淫嫖娼之行政违法人员单方决定最高限制其人身自由2年的强制措施,这与相关法规明显抵触。

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已引发了合宪性与合法性的质疑。收容教育也变成了一种“法外之刑”,其实施运用,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由此制造更多矛盾。其被废止,实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从已经废止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再到有望废止的收容教育,其中贯穿的价值思路非常清晰: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公民权利在法律规定之外受到侵害。尤其是最为根本的人身权利,这一权利是其他各项权利的起点,也是公民安全感最为重要的载体。人身权利,能够得到从法律精神、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衔接一贯的郑重对待,公民才能由此形成安稳坦然的心理认知与自信从容的行为模式。而公民积极的生活状态,就是现代社会平稳运转的基石。

此外,在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有不少亮点得到了舆论聚焦。如讨论限号、限行等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7个省已对地方性法规关于“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寄血验子”入刑引争议,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被叫停等。可以看出,其中方向很清晰,即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划清边界,为权利彰显提供更多法律支持。上述举措得到了舆论的广泛赞同,这说明法律权威,既来源于法律规定的刚性,也来源于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卵翼,由此从广大公民内心中收获的价值认同。

在依法治国成为时代背景的当下,这些修改正当其时、符合潮流,也必将扎入现实并收获社会的正向反馈。

【责任编辑:詹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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