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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高息违规" 为何银行生病储户吃药?

发布时间: 2008-09-17 22:41   来源:    进入电子报
  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1000元将变成3。4万元。但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2008年9月17日《新安晚报》)
  很明显,存款单就是银行对储户的承诺,既然银行当初与储户签定了存款约定,那合同到期,银行就应该依约兑换储户应得的本息,而不是现在拿"高息违规",此约定不符央行有关通知为借口,拒绝兑换。再者而言,既是银行犯了"高息揽储"的错误在先,也不该把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央行的通知上。
  如若说,陶玲与该农行签定的存款单是出于蒙城当年的金融秩序不规范,"高息揽储"背景下的产物的话。那么此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即发出通知,严禁金融机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想银行应该对这个月息15。793%,长达18年的存款约定,是否属于高息揽储?是否有违央行最高存款年限的规定再清楚不过了。如果那时,银行可以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给储户发个解释信息,让储户了解到正确的金融规定,及时与陶玲在合乎央行金融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解决这个存款单约定,我想这个"高息揽储"的错误肯定也就会避免了。
  然而,遗憾的是,明明是该农行生病(高息揽储)在先,却让储户吃药("高息违规不于兑换)?18年间该银行并没及时的改正自己的错误,而是任这个错误蔓延至今,直到合同期满,陶玲要求银行兑换承诺时,该农行才给储户来个"高息违规不予兑换"的牵强理由,从而把自己所犯的错误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推的一干二静,甚至还义正言词的辩解"银行不能一错再错",孰不知银行不依约兑换对储户的承诺才是一错再错。
  而且有关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只要不违法不违规即有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才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可见,合同是合同,通知是通知,合同不违法不违规就该有效,该农行就该按约兑付对储户的承诺;既是该农行违法了央行的通知,就该自行承担责任。很显然,蒙城农行如此故意混淆合同与通知,无非就是推脱责任,而如此,只能使该银行的信誉受损。
  话又说回来,即使当初"高息揽储"是该银行一时之错有情可原,那为何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没见银行有人认识到这个低级错误?是银行工作人员不作为?还是放不下傲慢的架子不愿为?由是可见,该银行到底是视顾客(储户)为上帝,尽力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呢?还是以自己的利益优先置顾客利益于不顾?
  而这个事件的背后,也折射出了一种权利不平等,银行处处以傲慢霸道的态度来对待顾客,而不是把以客户之上的理念放在第一位。要知道,银行做为服务机构,只有放下傲慢的架子,学会尊重客户,服务客户,如果自身犯错,那就敢于担当,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银行信誉加分,成为真心真意为公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
  稿源:荆楚网
  作者:冯勋(成都 公司职员)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关键词:冯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