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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比审判津贴更重要的是法官尊严
发布时间:2007-10-10 18:00:34来源:

     对于一个需要时刻保持理性判断,尊严与独立人格比什么都重要的法官而言,这样的追捧文字怎能不令人不安和叹息?


  针对不久前出台的审判津贴,我写了一篇文章“有朝一日倒过来”(8月30日《南方周末》),对于分配办法提出异议,要旨是希望能把津贴更多地向基层法官倾斜,以提升他们的收入和地位。9月7日,中国法院网上出现了两篇回应文章,一篇是拙文中提到的徐州泉山区法院李晓梅法官的,题为“贺卫方,你叹从何来?”另一篇作者署名刘金平,题为“贺卫方先生为什么不率先‘倒过来’”。针对司法问题的文章能够得到来自法官们的回应是件好事,不过,读完这两篇文章,我却愈发感叹起来,因为其中所表达的观点以及论证方式都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有些已超越了审判津贴,从而使得进一步的讨论变得很有必要。


  我的确认为李法官“位已隆、责更重”的说法是很夸张的,甚至《人民法院报》报道该新闻和发表后续反应时的文字处理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宪法规定了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体制,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出台审判津贴制度不过是执行法官法的一个举措,对于国务院而言,这是一项义务,而且12年之后才履行已经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然而,该报却说这体现了“国务院深切关怀”———我们都知道这是用于下级称颂和感激上级时的惯常话语。报纸编选的所有法官来稿都一边倒地唱赞歌,这并不正常。在网络上,我们分明可以看到不少法官对于津贴过少、退休后即不再享受等的抱怨。然而这样的意见在该报上却全然不见,真正是一片莺歌燕舞。李法官的文章可谓这种赞歌的典型。


  李法官说她所谓的“位已隆”指的是宋鱼水法官当选为党代表,并且在“新闻联播”栏目“受到如此隆重的推崇”,于是她“深深地为之自豪”。其实,如果她稍加思考,就该知道一个浅显的道理,那就是,某个行业中的一个人受到表彰,或者地位得到提升,并不意味着整个行业都得到了提升。还记得陈永贵么?他由一个普通农民官至国务院副总理,甚至出访外国时也不忘记把农民的符号即羊肚毛巾扎在头上。但是,一个农民的地位显赫决不意味着中国农民的地位在那个时代得到了提高。恰恰相反,正是改革开放以及陈不再担任副总理之后,农民们有了自己的承包地,有了对种植经营的自主权,他们的地位才有了真正的提升。法官也是这样,整个司法界没有应有的独立性,待遇普遍较低且也得不到体制性的保障,某个法官再风光,跟司法界地位之尊卑高下又有何关联呢?


  奇怪的是,李法官为自己话语辩护的理由居然是,那样的话不是她的原创,而是宋鱼水法官已经说过的。把两者加以对照,的确,李法官基本是在复述宋法官的语言,这本身就说明李法官的文章没有新意。说实话,我也只是因为关注审判津贴的问题才读这类文字的。李法官抱怨我对于宋法官的话“视而不见”,却对于她的文章“莫名感叹”,这流露出她的一个隐含着的心理:那就是她觉得宋法官是一个显赫人物,而她本人则是一个“小法官”(这是她文章末尾用来说自己的一个词),可是,在我看来,法官各自独立办案,哪里要分“大”和“小”?况且宋法官也只是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我这个一直反感法官过分等级化的人看来,二者实在是没有多少差异啊。


  不仅如此,从职业特性而言,法官需要与政治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他们固然应是体制和现行规范的维护者,但是,这种维护更多地应该体现在审理案件时对法律的严格适用,而不是动辄对某项政策到报章上大唱赞歌。对于一个需要时刻保持理性判断,尊严与独立人格比什么都重要的法官而言,这样的追捧文字怎能不令人不安和叹息?


  李法官对我的最后一点批评是:“法官津贴的等级划分,并非最高法院设定……是‘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贺教授勇于探索、勇于质疑的积极性虽然值得肯定,但发感慨也要找准对象。你若真有布道之心,你就找准对象理论,不必对我这样的小法官感叹。”很奇怪,我压根没有说这是最高法院的决策,谈何找准对象呢?另外,李法官也不要看走了眼,我的感叹针对的是你的写作,而不是针对审判津贴的决策。


  至于刘金平法官的文章,详细讨论没有多大必要。作者完全不了解大学与法院之间机构性质的差异,也无视不同等级法官之间与大学中不同层次教师之间收入差距的判然有别。简单地说,大学里的收入差距,教授只相当于讲师的三倍左右;而法官,收入最低者却仅仅是最高者的一成左右而已。我所希望者,只是把审判津贴倒过来,稍微拉近一点收入的鸿沟而已。况且对于高校教师收入过于等级化的设计,我也一直持批评立场(参看拙文“三六九等说教授”,《南方周末》2000年12月21日)。另外,我只是一介学者而非决策者,审判津贴也好,教学津贴也好,自己所能做的不过是评论和建议而已。自己出于改善基层法官处境的建议引来的却是这种回应,这种回应又偏偏来自基层法院的两位法官,真正是一种反讽或者吊诡呢。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贺卫方(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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