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复出与我国的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08-04-29 10:49:01来源:
现代民主政治允许公务员犯错误,但公务员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任何公务员都不可以做。所谓敢想敢干,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政府官员不能自定规则、自我授权。
被免职的领导被重新启用,本不是新闻。在非典型肺炎爆发期间,北京市市长和卫生部部长同时被免职,但他们先后又被重新起用。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之后,当地政府负责人被免职,但很快被重新录用。有些人认为,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性法规,这样的干部任用制度形同儿戏。
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和配套性法规中,对这一问题早有规定。公务员被免职,在有些情况下终身不得录用;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重新起用。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不是一棍子打死,同时也可防止政府官员“问责制”流于形式。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官员都有明确的任期目标。如果在任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完成既定的目标,那么,政府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政府官员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而被开除,那么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得另行录用。但是,如果只是不适合担任现行职务,或者只是被警告、记过,那么,公务员还可以担任行政职务,甚至还可以担任领导职务。
现代民主政治允许公务员犯错误,但公务员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任何公务员都不可以做。所谓敢想敢干,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政府官员不能自定规则、自我授权。
当然,如果政府官员被免职之后,很快被重新起用,那么,会不会给那些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公民带来社会压力?会不会增加他们的精神痛苦?这是一种非常富有人情味的思维方式。如果这些政府官员易地做官,虽然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但社会负面影响不可小觑。有关部门在选拔干部的时候,既要考虑到被免职政府官员的工作能力,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当地社区居民的切身感受,不能为了起用“能人”而加重当地居民的心理负担。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让那些真正为居民办实事的官员走上领导岗位。与此同时,还应该慎重处分政府官员,不能在没有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网络公众意见,随意免除政府官员的职务,或者强迫政府官员“引咎辞职”。
我们必须把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区分开来。政治家要勇于承担政治责任,当其执政能力或者工作方式受到质疑时,应当主动辞职,避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扩大,减少执政者的压力。如果政府官员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触及到部分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那么,组织部门应当顶着压力,支持政府官员的改革行为。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之外,还必须建立一种社区居民选择政府官员、政府官员直接对社区居民负责的行政模式,让社区居民监督政府官员,决定政府官员的政治命运,彻底摆脱“少数人选少数人”的用人制度,使我们的行政改革真正走向良性化的发展道路。(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稿源:长江商报 作者: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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