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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记者应当提高调查采访能力
发布时间:2008-05-18 13:24:00来源:
  新闻记者在许多案件审理过程中正在扮演重要角色,一些陈年旧案由于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而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新闻媒体正在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捍卫正义。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现在一些律师工作者越来越倾向于借助新闻媒体,达到他们在司法体制内达不到的目的。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说明新闻记者正在成为监督个案的有生力量。
  然而,新闻记者对个案监督并非没有边界。有些国家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甚至可以禁止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记者都可以发表意见,但是,记者在发表意见的时候,不得误导公众,损害司法尊严。换句话说,新闻媒体在关注个案的时候,必须从正面出发,制作客观真实的报道。不得恶意揣测,或者藐视法庭。如果案件提起再审,那么,任何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记者,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一些新闻媒体关注个案,但只报道当事人一方提供的事实材料,然后组织评论,在新闻媒体上妄加揣测。这样做虽然可以制造声势,起到新闻监督的作用,但却给正常的司法活动带来严重地困扰。一些不明就里的读者和观众,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火上浇油,对案件的审理机关大加鞭挞,从而使司法机关陷入被动。
  因此,新闻记者必须提高自己调查采访的能力,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材料,制作新闻作品,并且配发评论。新闻调查采访是一个非常艰苦的过程。当年美国记者获得政党窃听线索之后,经过长期深入艰苦的采访,洞悉了美国水门事件的真相,从而一举将美国总统拉下马。可以设想,如果新闻记者只是坐在编辑部中无端猜测,而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那么,案情很难真相大白。
  我国许多法制案件的新闻报道,缺乏细节的震撼力。部分新闻媒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制作长篇通讯,但是,这些新闻作品中所包含的细节,往往缺乏佐证,没有逻辑的力量。新闻记者应当学会在生活中求证,而不是仰赖办案机关;新闻记者应当自我调查,而不是凭借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妄加评论。
  新闻记者应该学会辨别生活细节,从蛛丝马迹中寻找正确的方向,在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里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一些号称新闻调查类的新闻作品,几乎变成了当事人访谈作品,没有新闻记者的田野调查,也缺乏材料搜集的过程,人们无法通过新闻记者提供的信息,对案件作出可靠的判断。
  新闻记者对案件调查采访,不是办案人员立案侦查,所以,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更不能强迫公民自我证明有罪。新闻记者咄咄逼人的调查访问,虽然可以给观众造成强烈的视觉冲击,甚至会在人们心目中留下强烈的暗示,但对解决问题却没有丝毫的帮助。新闻记者是一群探求事实真相的人,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信息,新闻记者应当小心求证,在找到问题的关键之后,用事实说话,向公众呈现细节真实、内容丰富的新闻作品。
  新闻评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记者调查采访能力的不足,但是新闻评论会放大新闻作品的缺陷。有些新闻作品缺乏新闻要素,在关键问题上含糊不清。而新闻评论的追问,非但不能搞清事实真相,反而容易转移公众的视线。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减少调查采访开支,不断地扩大评论版面,雇用一批评论员,在新闻媒体上摇旗呐喊。这种新闻界存在的特殊“看客”模式,值得警惕。在新闻事实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新闻评论过于发达,有可能会损害新闻的整体品质。我们固然需要质疑,需要批评,需要声势,但是,如果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一窝蜂地发表新闻评论,那么,有可能会激化矛盾,引发社会冲突。
  所以,新闻记者一定要学会调查采访,运用可靠的事实证据材料,表达自己的立场。新闻媒体可以配发新闻评论,但是,新闻评论必须尊重事实,不能无端猜测,无限上纲。
  总而言之,记者的调查采访能力是根本,没有真实客观的事实作为基础,那么,新闻媒体制作的评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万万不可将新闻评论代替调查采访,更不可以新闻评论的方式“起哄”,让新闻事件当事人被迫举证证明自己有罪。(乔新生  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稿源:荆楚网
  作者:乔新生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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