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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在醉驾面前没有任何侥幸空间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09:22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评论员 徐汉雄

近日,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引起网友关注,其中强调“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据10月10日《新闻晨报》)

此地方性规范出来后,有网友担心,万一在挪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理?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醉驾的处罚变轻,因为刑法总则已有明确意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定罪处罚。对醉驾这类危险驾驶罪,同样适用。浙江省的这份《纪要》,详细列明了不得适用缓刑的8种严重情形、符合缓刑的条件以及不属于“醉驾”的情况,实是遵循了相关法律精神,根据宽严相济政策,做出了一个细化操作规范。

自2011年5月,法律规定醉驾入刑以来,有关小区内道路算不算“道路”、挪车行为算不算开车之类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各地都有相关案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都在“道路”的范畴之内。浙江的《纪要》,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意见,在醉驾情形的认定上,什么范围内算,什么范围内不算,表述更清晰更具体罢了。

其实,无论实际执行中如何认定,作为驾驶人,并没有任何自我放松要求的余地。比方说,即便不予定罪的,免于刑事处罚,却不等于可以逃掉其他处罚。如果发生了事故,该赔钱的也还得赔吧。如果因过失致人伤亡,又岂能免于法律责任?因此,执法即便有“宽严相济”之道,作为驾驶人来说,并不能因此松口气,当始终严于自律,对法律与公共安全心存敬畏,牢记行车规范,不要儿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敬畏,也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保护与尊重。何况,法律规定从来是明确的,公共安全的要求也是明确的,也许执法上有人性化的考虑,但驾驶人要知道,不发生任何的酒后驾车行为,才是最大的人性化操作。

声音

中青在线:醉驾入刑体现了刑法的严肃性,对醉驾情形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则体现了刑法的科学性。《工人日报》:浙江的上述规定是有着严格限制条件的,不影响严惩醉驾的初衷和目的。

【责任编辑:林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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