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评论员 李思辉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在国家法律的视野里,故意高空抛物已经不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素质问题、民法侵权问题,它已升格为一个刑事问题,其惩治力度与过去有天壤之别。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事件频发,有的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11月13日,浙江东阳一个4岁男孩遭22楼坠落的金属阀砸中头部,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高空抛物已经成了一种严重的城市病,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个问题不有效解决,人们走路都会惴惴不安。最高法此次明确提出对高空抛物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意义非同一般。
以往,人们虽对高空抛物很憎恶,但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认识不清晰,也不统一。很多人把它看成没素质、没教养、没公德,在治理高空抛物乱象上,如果没有造成实质伤害,不少地方采取的处理方式是批评、劝说和教育。现下,对高空抛物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摆在了“故意杀人罪”的最严重量刑等级,这说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在国家法律的视野里,故意高空抛物已经不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素质问题、民法侵权问题,它已升格为一个刑事问题,其惩治力度与过去有天壤之别。
近年来,为防治“高空抛物”,各地想出了很多办法,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朝天的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利用机器人监控高空抛物行为;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进行文明劝导……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依然是治标不治本。现在,法律以严厉的刑罚对应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体现的是重典治乱、坚决捍卫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果决有力。今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绝不再是社区教育一番,赔点医药费就算了,它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面对这种治理力度的调整、惩治手段的升级,家庭、社区、有关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都需要积极响应,在认识上走出“高空抛物是个素质问题”,看到它堪比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的严重违法犯罪属性,积极开展普法活动,积极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者提供证据,形成治理不法的强大合力,形成“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刑罚”的明确后果预期。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极大提高对高空抛物治理的惩戒力度,对不法者进行严厉惩治只是手段。在全社会形成高空抛物“形同故意杀人”的普遍共识,倒逼一些人不敢随意抛物,危害邻里、危害社会,才是根本目的。每个人都需心有所戒、行有所止,绝不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