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评论员 屈旌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据10月15日《楚天都市报》)
常在路上走,谁不怕“碰瓷”?明明好好地开着车,走着路,突然就成了“肇事者”,被百般讹诈,万般纠缠,不但损失了钱财、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丢失了安全感。如果任由这种恶行逍遥法外,不仅仅会让无辜者蒙受损失,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更会动摇社会信任,污染社会风气,形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而且,由于“碰瓷”堪称无本万利,此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受害者常常陷入“讲不清道理,耗不起麻烦”的困局,只能无奈地给钱“私了”。不法分子尝到了甜头,更会变本加厉,从单打独斗演变为朋比为奸,有组织、有预谋地上路“碰瓷”,甚至团伙化、组织化,控制并利用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来“碰瓷”。
“碰瓷”屡禁不绝愈演愈烈,重要症结在于法律惩戒不足。此前,执法部门对“碰瓷”的处罚,主要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较轻,与讹诈所得的巨大利益相比,根本不算什么。久而久之,被碰瓷的人很容易形成“报警也没用”的消极心态,选择花钱消灾。如果大家都向恶势力低头,其实是助长了不法分子的气焰,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因此,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最重要的意义,就是织密法律约束的网络,对花样繁多的“碰瓷”分门别类地进行了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碰瓷”,哪些“碰瓷”是有组织违法犯罪,哪些“碰瓷”是诈骗,哪些“碰瓷”是敲诈勒索,哪些“碰瓷”属于盗窃抢劫,哪些又归于交通肇事等。不同的“碰瓷”对应不同的惩处手段,桩桩件件都归于法律框架之下,堪称一本震慑“碰瓷”的雷霆宝典。
有了详尽的法条、清晰的定性、鲜明的底线,人们必然期待有力的执行和良好的效果。各级执法机关不可辜负期待,一定要摒弃“和稀泥”的消极心态,将法律用准、用好、用到位。
有了法律撑腰,“碰瓷”的受害者也要保持清醒,勇于维权,路遇“碰瓷”,不要因为怕麻烦就“私了”,而要果断报警。唯有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对“碰瓷”行为人人喊打,才能让法律发挥最大的效果,浇灭“碰瓷党”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