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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经办者失职 银行也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10:08 来源: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江苏南京的市民蒲先生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117万元的房贷,还了七年多的房贷,发现没有归还的本金竟然还是117万,一分都没减少。原来是银行变更了还款方式,将等额本息的方式变成了先息后本。蒲先生为此要多还三四十万元钱。(据1月17日《江苏新闻》官微)

最新消息,民生银行1月18日回复记者表示,经认真核查,调取了原始的贷款档案,发现该笔贷款从第一次还款时即是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与贷款合同上差异是因为经办人员录入失误造成,将原本的等额本息录成先息后本。

这种说辞对银行客户来说并不陌生。常有这样的新闻,客户去银行存款,存进去的钱被弄成了理财产品,或是成了一张保单,也有的存款不翼而飞,被人划走或取走了。找银行,银行多是将责任推给当时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也许辞职了,也许调离了,反正是找不到责任人了,推来推去踢皮球。

客户来银行办理业务,无论坐在银行柜台前接待操作的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是代表银行在办事,储户面对的是银行,并非哪个员工。如果经办者蓄意损害客户的利益,擅自变更还款方式,或是将客户的钱转走,将客户的钱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这个行为也是利用了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才能完成。无论是技术上还是管理方面的漏洞,银行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岂能往工作人员身上一推了之。

在银行工作人员出现欺诈、渎职等情形时,客户往往面临维权困局,因为举证不易。对此,有人提出,如果银行方面有违法违纪、侵犯客户权益行为,举证责任主要在银行一方,而不是客户来证明自己清白。

就蒲先生的遭遇来说,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既然和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贷款并履行扣款的义务,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合同条款,既不合适也不合法。对这起合同变更,银行不仅要查个清楚,还应该主动担责,对客户有个交待才是。

【责任编辑:杨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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