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宜昌市委宣布了对当阳市市长范晓岚的停职调查意见,事由是范晓岚公车私用,驾驶丰田越野车撞死11岁学童。据知情人分析,范晓岚驾车速度应该在120码左右,如果不是高速行驶或者说超速行驶,撞人后不可能还滑行10多米远。(据14日 荆楚网 )
当今社会,我们的公务员应力求“三会”:会“说话”——懂外语;会“写字”——能操作电脑;会“走路”——能驾车。 众所周知,只要拥有驾照,按规定流程和有关法律驾车,不论是市长还是平民,驾车只是件极为普通的事儿,不足挂 齿,无可厚非。
然而,当阳市市长范晓岚驾车却有点儿出格,才酿成了“很快很血腥”的闹剧。
漠视了政策。早在2003年,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公车私用,公车私驾。而范晓岚趁3月16日星期日这天,将生病的孩子让司机送回宜昌家里,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公车私用。关键时刻,范晓岚作为一市之长,没能很好地吃透上头精神或干脆漠视党纪政纪,将个人行为游离于组织之外,是霸道、是利己,是违规。“人格是心灵的尺度,权力和金钱丈量不出它”。范晓岚的人格被“利己主义”完全吞 噬了 。
轻视了法律。在范晓岚眼里,认为撞死了人,只要报了警,就不是逃逸了,保险出点钱,个人贴点儿钱,加之诚挚道歉,就会草草了事的。但她没有想到的是,一个市长,也只是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当应遵守和奉行共和国法律法规。据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称,在学校门口,尤其在斑马线上,机动车司机应主动减速避让行人,但司机违反了此项规定。该案机动车辆方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还应依法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不是光赔钱就能了事。刘陆峰并表示: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范晓岚轻视了法律,法律必将轻视她。
如果范晓岚能潜意识地绷紧“组织弦”、“政策弦”、“安全弦”,并能身体力行,便不会酿就“很快很血腥”的闹剧来!希望 范晓岚交通案是方苦剂,让每一名“长官”司机从中悟出道理:当正义与邪恶的“车轮”较量时,正义与良知必将永占上风!
稿源:荆楚网 作者:谢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