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让城乡孩子轻松快乐上学
发布时间: 2008-07-02 11: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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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教育部出台意见强调,要做好全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调研和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今年秋季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7月2日《中国新闻网》)
对于教育问题,我们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并实行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同时以多项法律条文保障公民的受义务教育权。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而义务教育法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则把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负有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义务主体分别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所以,在家庭困难无力负担子女上学费用,一些学校办学经费还不足,社会各界救助能力有限的时候,国家应为孩子上学做出应尽的义务。法律对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四个义务主体,虽然没有承担义务上的顺序划分,但笔者以为,在保障孩子受教育权利实现方面,这四个义务主体中的国家应占重要的主导地位,担负起更多的义务。
这些年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扶贫助学活动的业绩,不可谓不大,但它所资助的孩子仅仅是失学孩子中很小的一部分,更多的孩子则难以进入校园甚至永远失去了上学的机会。显然,在保障适龄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我们的各级政府还有很多的事情要做。值得可喜的是,2007年我们实行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今年秋季起又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人民教育为人民”的精神,体现了政府切实将教育放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从而使义务教育真正“实至名归”,使广大城乡孩子都能够轻松快乐地上学读书!
稿源:荆楚网
作者:张嵩
(本文来源: 编辑:余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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