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会东:依据“习惯”拘留人令法治无地自容
发布时间: 2009-07-03 11:20 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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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民马耀军在网上发帖,诉说自己因拿摄像机拍摄法院公开执法,被以“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为理由拘留15天的遭遇。他去找当地法院找院长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虽然还没有规定说非法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7月2日《广州日报》)。
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这位法院院长的精彩语录,毫无疑问地将以荒唐的特质耻辱地载入中国的法治史。假如“法治”这个神圣的名词像人一样有感情,我想它一定会被这位院长的话羞辱得无地自容,像俗话说的那样,“恨不得找条地缝钻进去”的。
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和一切都依法律的条条框框办事。拘留一个公民,必须依照某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某一款之规定,这是我等经过几轮普法教育的草民都知道的道理,作为执法者的法院院长竟然会不知道?作为执法机关,他们拘留公民的依据竟然是法院的“习惯”,而不是“某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某一款之规定”,真是令人惊悚恐怖的怪事。院长大人承认“还没有规定说非法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既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你凭什么说公民用录像机拍摄执法者公开执法活动情况就是“非法”呢?既然你对人家行为“非法”的判断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贸然就对人家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天,这就是标准的执法犯法,无法无天。
尤为严重的是,这竟然还是法院的“习惯”。既然已经是个“习惯”,说明类似的并无法律依据就随意以自己的好恶代替法律规定拘留人的现象并非孤本个案。这种公然将法律踩在脚下的“习惯”做法,充分暴露了公权力的嚣张和暴戾,凸显了法治的尴尬和可怜。
从表面上看,这是某些执法者的素质所致,其实根本还在于权大于法的体制性病灶并未得到有效清除。我们批评指责一个个案一个人容易,甚至因为这种深究而会导致当事者受到某种程度的处罚,但清除这种体制性病灶却并非易事。这位豪气冲天的院长,用他法盲般的然而却能在生活中大行其道耀武扬威的言行,生动而深刻地告诉我们,离真正意义的法治社会,我们还有多么漫长的路要走,还有多少障碍和险阻需要去排除和克服。
稿源:荆楚网
作者:马会东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王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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