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名女子在被歹徒抢去8万多元现金后,驾车追撞歹徒致其1死1伤。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有赞赏和支持的,也有担忧和后怕的。对此,顺德的一位苏姓律师表示该女子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公民应享有“追捕权”。
公民“追捕权”,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却使用了“追捕”这个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据此,笔者认为公民应当享有“追捕权”,但它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一个由“扭送权”衍生的权利。就“扭送”情形而言,所谓公民“追捕权”就是追击并捕获犯罪嫌疑人而将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追捕权是扭送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条件,因为面对企图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民不享有追捕权,那么扭送权就无法实现。
追捕权与私力救济权有时是同时存在的,有时是独立存在的。如受害人追上抢劫犯仅将被抢财物索回而未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只能说行使了私力救济权而没有行使追捕权;如果将劫匪扭送司法机关并因此返还自己被抢财物,则既行使了追捕权又行使了私力救济权。另外,追捕权也并非行为无罪化的护身符,警察违法行使权力尚需承担法律责任,何况普通公民呢。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