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被列为2007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被广东劳动部门认定无效(7月21日《中国青年报》)。
去年,华为之所以采取如此“大手术”强迫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意图再简单不过,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以企业强势的权力,威胁利诱员工“主动辞职”、自选去留,变相清洗和裁员。华为这一举动,为一些企业名正言顺地清理老员工指明了方向,炒掉员工可以美其名曰为“自动辞职”,在全社会产生了极大的“示范效应”。所以,当时的舆论矛头直指华为,给予道德谴责。但遗憾的是,华为公司称这是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而地方劳动部门也是“助纣为虐”,认定“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时间过去半年多了,“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峰回路转,劳动部门根据上述“指导意见”,重新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
从民事法律角度审视,既然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无效,华为面临的只有两条道路可走。一是寻求司法支持,但这条路似乎走不通??因为“指导意见”是广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想通过法律维持“万人大辞职”行为的有效性,恐怕没有多大的回旋余地。
二是华为遵从劳动部门的认定,全部推倒重来,重新回到“万人大辞职”前的原点,然后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和职工签订合同?希望是这样。但是不是有这样一种可能:对劳动部门的认定,华为置之不理,如此,劳动部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无效,只是赚了个吆喝,华为公司也只是戴了个劳动用工违规这个不痛不痒的“小帽”?
倘若这样,华为近万人的权益无从保障,“指导意见”岂不成了一张废文?既然规范约束不了华为这样的“大鲨鱼”,焉能管得了众多“小鱼”?在我看来,“华为事件”最大的问题是形成了“破窗效应”,让随后更多企业以更“粗暴”的方式跟进应对新《劳动合同法》。今天,倘若被认定无效的“华为事件”不能及时纠正,其“破窗效应”将继续发挥,后果是更多的“小鱼”跟着“大鲨鱼”走。
“华为事件”被认定无效,不是公众所关心的;被认定无效后,华为公司是否纠正、如何纠正万人大辞职行为,这才是公众关注的最大看点。
作者:惠铭生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