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组织者,本该是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后作出是否进行听证的决定,而郑州却闹出了“初审在前,申请在后”的笑话;这还不算,依照法规,申请人提交的涨价说明材料,应指定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涨价材料是否真实与合理的评审报告,而在这个环节上,同样出现了“评审报告在前,涨价材料在后”的奇闻。
听证材料屡屡造出“无米之炊”,组织者、当事者可能会说出许许多多“工作疏忽”之类的理由。可是会说的,永远瞒不过会听的。一场听证会,闹出这些笑话、奇闻,我们只能从组织者态度、观念上来寻找根源了。
先从态度上说。听证会前,消费者代表屡屡要求公开供热企业运营成本,却被一再拒绝。而到了听证会上才见到的材料,却又是“初审在前,申请在后”、“评审在前,材料在后”。程序的严重颠倒,带给人的最强烈印象,就是听证的组织者、申请者“关起门来是一家”,联起手来对付消费者代表。
依照有关法规,听证组织者的职能有两个:一是协调者,二是组织者。作为协调者,他们应该是“一手托两家”,从社会管理者的角度,以涨价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全身”视角来看问题,而不能预设立场,一屁股坐在涨价申请者那一方。如此替人家卖力的“初审在前,申请在后”,岂不成了“一手托一家”吗?作为组织者,政府要考虑各方的利益预期,有义务对付诸讨论的听证材料进行严肃把关。而“评审在前,材料在后”能说严肃吗?这样的听证组织,连最起码的公正之心都没有,说轻了是不负责任,说重了就是在愚弄公众。消费者代表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了亿万消费者的心声,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做出公正判决。
再从观念上说。建立公民社会,是当前的大趋势,作为政府部门一定要认清这一点。什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中间领域,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的组织来体现,被称为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听证会中的消费者代表,尽管没有什么“组织”,但其实就是“第三部门”的化身。
在当今社会,如果什么事都完全依赖政府监管,不仅不现实,而且也是一种观念上的落伍表现。在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都不可能疏而不漏的情况下,依托于公民社会,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宗旨建立起来的自治组织,可作为一股重要的制衡力量,形成对社会上“黑”与“乱”的补充监控。听证会的组织者,无视消费者代表的正当权益,显然是太缺乏“公民社会”理念了,应该及早补上这一课。
稿源:成都商报
作者: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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