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生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大学生为事所困走上绝路时有耳闻,带来的后果,对学校而言,要承担形象损失,经济损失,更要耗费精力来处理。对家属而言,那有如天塌了一般,好端端的孩子没了,追究什么责任、多大的责任,本身都没意义。
包括逝者在内,自杀带来的后果,是一场多方灾难,也更是各方不愿意看到的事实。很显然,学生入校学习,并不是刻意来寻短见。一纸自杀免责协议,置校方于事外,不仅显得麻木不仁,而且有违人情人性。
学生出事,学校怎么可能摆脱全部责任?自杀自伤,也有可能因学校管理或教学而引起。退一万步讲,即使学生自杀起因,与学校并无瓜葛,但是学生在学校出事,真的就和学校没有关系吗?从最终结果来看,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并不一定会被法律认可。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至少在防自杀的教育上有责任。如果说,学校第一节课,是与生命有关的教育,让他们珍惜生命时光,感恩现在的生活,感恩自己的父母,教育他们要经得起挫折,能勇于承担责任,这恐怕比自杀免责书来得更有人情味。
追求自杀免责,还是积极介入预防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本身有选择。日常心理干预、心理健康评估等,做得比较好的话,都有可能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校方承担起相关的教育责任,就能有效挽回损失。
换句话说,一纸免责协议在手,让人很难相信,学校会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吴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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