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广西某艺术院校两名同一宿舍的女生突然出现中毒现象,经送医院检查,是亚硝酸盐中毒。室友曹某落网后称,她因受不了嘲讽欲服毒自杀,在倒水过程中不慎将亚硝酸盐掉入饮水机里。曹某喝了一口含亚硝酸盐的水后放弃轻生,而两名室友因饮水而中毒。近日,曹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已被批准逮捕。(2月16日《南国早报》)
又是室友,又是投毒,又是案件……当这些要素插上经验逻辑的翅膀,未明真相的事件也能立马活色生香。在新闻的跟帖里,是天马行空的谴责与联想;在网站编排里,是浮想联翩的暗示与链接。从朱令案到复旦投毒案,甚至2013年那句调侃的“谢室友当年不杀之恩”也悉数粉墨登场。
只是,一应偶发的极端案件能推出“高大上”的普遍道理吗?曹某向警方讲述事件过程时说,“我不是故意投毒的,我本来想用亚硝酸盐冲水喝自杀,却不小心把亚硝酸盐洒进饮水机里了。”检察机关认为,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其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曹某往饮水机投放危险物质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其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换言之,批捕是基于案情结果,真相远未水落石出。在这个时候,去反思院校的公共安全,甚至要求相关部门举一反三——这样的说辞,要么是隔靴搔痒,要么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不是所有的“室友案”都是寓言,不是所有的极端事件都要像寓言般推导出一套套以儆效尤的方案。看到 “室友案”,起码还要等等确凿的真相。就譬如从轰动一时的山西男童被挖眼案,到上海杀婴藏洗衣机案,再到最近的湖北老河口市薛集镇男童惨案,于是有人感叹“农妇变恶妇”——只是,大千世界,各种拍案惊奇中,哪个群体没有善恶之分、没有悲喜之情?在一个理性的社会,类似标签化思维最是要不得。“室友案”也许是一起公共事件,但这取决于真相里的细节与价值,任何时候,总不能见风是雨、凭臆想过日子,更不能抓到一件事,就当做是解剖社会现象的切口。
更要紧的是,舆论对未结案件的过度解读,不仅容易影响司法公正,更会遮蔽了“真问题”的入口。
稿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