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互联网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监管新规有望出台。接近监管层知情人士称,银监会及有关部门此前已向国务院上报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课题报告,并研究起草了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和建议上报(2月19日《第一财经日报》)。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风起云涌,呈现出几何倍数的爆炸式发展态势,对其进行监管的呼声和消息也开始弥漫。
笔者认为,不必着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整体来说,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萌芽、起步和初始阶段,整个业务发展、商业金融模式尚不成形、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尚不全面和突出。这个时候匆忙出台监管规则,必将把其扼杀在萌芽之中。使得互联网金融对中国金融体制刚刚形成的鲇鱼效应被扼制。
况且,匆忙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其监管规则本身就可能出现不对症下药的情况,监管政策本身就不完备。或者过于粗线条,使得监管形同虚设;或者过于严苛,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死。最可怕的是出现一监管就死的状况。从目前来看,这种可能性非常大。
一些人士表示,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没有创造新的金融模式,金融服务的对象、工具、法律关系没有根本性的变化。这种认识说明,监管层可能要拿监管传统金融模式那一套来监管互联网新金融,这将大错特错。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互联网新经济基础上的新金融,是一种创新的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就是商业模式创新。
仅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传统银行的信贷资产业务。银行发放一笔贷款包括短期流资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考察过程非常繁杂。如果从源头上企业公司提供的财报数据是假的,那么,一切劳动都是无用功,其结果是贷款风险裸露出来。也就是说,传统银行信贷资产业务发展,银行是被动的。
而互联网金融就不同了。凭借大数据挖掘,坐在写字楼里的电脑前就可以挖掘出在自己电商平台上运行的所有企业的财务真实状况,资金流状况,进货销售实物流情况。一句话,可以在短到几分钟之内通过大数据挖掘出公司企业的资信、经营、财务、资金流等情况,从而就能够决定是否可以给其贷款与否,而其通过大数据挖掘出来的企业公司所有财报数据都是真实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全处在主动地位。
如果连以上互联网新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都没有分析观察出来,匆忙制定监管政策岂能对症下药呢?
目前世界上尚没有出台一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规则。不是发达国家反应滞后,而是这本身就是发达国家对待创新的思想,即让一个创新充分发展,给其足够的包容和发展空间,同时让其问题充分暴露,使得监管部门对问题完全认识观察清楚后,再出台监管措施不迟。这才是对创新的保护性包容性监管。
目前,中国金融风险主要在产能过剩、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信贷资金涉足影子银行以及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野蛮发展带来的金融风险。这才是最为急迫需要监管的,而不是急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给互联网金融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包容性,给监管部门以充分的观察期。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余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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