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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医院居然不是公共场所?

发布时间: 2014-03-12 08:25   来源: 荆楚网   进入电子报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大外科主任刘忠军表示,医疗纠纷不应该成为伤医害医借口,他呼吁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现在医院还多是作为内保单位,往往出现医闹等事件时,警察在现场也比较被动。”他建议如同火车站、机场这样的场所一样,也把医院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3月11日《京华时报》)
  如果不是看到人大代表的建议,恐怕很多人都不清楚,医院居然不是公共场所。在民众的眼里,医院就是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每天熙熙攘攘人流量非常大,环境也非常复杂,医护人员、患者、医托、骗子、小偷等各色人鱼龙混杂,经常发生各种事情。何况,目前国内医疗机构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大多属于财政投资的公共设施,跟火车站、机场、博物馆等性质类似,均是服务于全社会的,理应归属于公共场所范畴。
  可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界定了几种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医院并不在其中。而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单位最多可以提升为内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医院保安维持治安秩序。然而,医疗机构已经从当初的封闭内部单位向公共场所演变,2013年全年各医院的门诊量达73亿人次,是春运的两倍之多,因此亟需改变医院的非公共属性。
  近些年来,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医患矛盾增多,医闹、伤医等暴力冲突事件频频发生,不仅挫伤医护人员的积极性,亦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负面影响非常大。可是,由于医院没有被列为公共场所,在遇到类似矛盾冲突之时,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话,警方也难以依法处理,医院和主管部门亦出于各种考虑,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花钱安抚对方。
  许多医疗纠纷本该以事实证据为基础,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的,最终却走向花钱消灾的结果,导致矛盾只是被掩盖,并未能妥善解决。单纯用人民币来解决医患冲突问题,显然并不太理想,反而形成恶性循环,一旦出现纠纷,有人为钱故意找医院麻烦,甚至有职业医闹出现浑水摸鱼。显然,此种情况已经证明,不能再将医院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而需要将其纳入公共场所的范畴,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对违法扰乱秩序的予以处罚,让医生解除后顾之忧,放下包袱治病救人。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江德斌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杨虹磊)
关键词:医院;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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