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详见今日《楚天金报》A02版)
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有效的信用机制,是确保整个社会实现良性运转,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受到应有惩罚,让守信者获得应有褒奖,公民的信用意识才能真正建立。无论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还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抑或提升公民道德素养,信用体系建设都是亟待补齐的短板。换言之,信用将会成为让人一生受用的无形资产,失信则会成为使之寸步难行的沉重负债。
信用意识的建立,信用社会的出现,受益的将会是我们所有人。而要实现这样的愿景,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则制定,无疑非常关键。公平、透明的规则,具体详细的规则,没有腐败漏洞的规则,不受权力干预的规则……可以说,信用体系建设,关键就在规则。
比如有人担心:掌握规则的人会不会随意更改规则?这样的担心并不多余。一旦信用代码影响公众生活和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信用记录就会成为巨大的资源,而掌握信用记录的机构,将会有空前的寻租空间。会不会有权力干预?会不会有权钱交易?信用记录是否只对老实人有效?谁来约束信用平台管理机构?事实上,如果信用规则足够完善透明,完全可像征信体系发达的国家一样,交由市场主体来负责,而不需要政府性信用平台管理机构。
还有人质疑: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最后真正落实的会否只有商务诚信与社会诚信?政务诚信,该用什么样的规则并且由谁来考量呢?政务诚信更直接影响公民幸福感,但普通公众如果没有评价权利,政务诚信会不会“自己评自己”?司法公信同样如此。
以银行征信系统为主的当下信用评价机制,之所以备受诟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公民的信用记录单方面掌握在银行等营利机构手中,制定规则与更改规则,全由对方说了算,而其自身的失信行为,却没有信用惩戒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新的信用体系建设,仍旧是银行、工商、社保、交警等部门说了算,他们自身的失信行为则无人监管,那么这样的信用体系建设,就将仍然是“跛脚”的。
这个意义上,“谁来制定规则”将会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要尽量上升信用规则制定者的层级,最好是由全国人大来立法形成;二是必须给予公众充分的参与和表达自由,不能是公众全程不在场的“被信用”。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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