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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金报:“公众罪犯”减刑应该让公众知情

发布时间: 2014-08-01 08:28:19  来源: 荆楚网  作者:李英锋  进入电子报

  再过一个月,就是三鹿奶粉事件案发6周年。而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已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17年3个月,她与家人都期待着再过两三年可以保外就医。7月30日,河北省女子监狱(田文华服刑地)负责宣传对接的科长张向东称田文华减刑合法合规。然而,田文华减刑的具体缘由,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就连减刑改判过程,也成了一个只有少数人参与的事件。担任过田文华代理律师的杨旭升表示,改判减刑连司法系统也没有多少人知情。(详见今日《楚天金报》A03版)
  当年,田文华领导的三鹿集团制造了震惊全国乃至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伤害了广大消费者尤其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益,罪责深重,田文华也因此受到了法律严惩。可以说,田文华在乳业乃至整个食品安全领域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而,称田文华为“公众罪犯”或并不为过。
  既然是“公众罪犯”,那么,田文华的服刑情况以及减刑情况也备受社会公众尤其是与三聚氰胺事件密切相关的被侵害群体的关注。其实,公众并不绝对担心和反对田文华减刑,公众担心和反对的是田文华因不规范、不合法的因素而减刑,因为,如减刑不规范,会使田文华所承受的刑罚不正常打折,等于变相减轻了田文华的法律责任,这样的减刑降低了法律的惩戒力和震慑力。
  尽管河北省女子监狱有关负责人称田文华的减刑合法合规,尽管最新的消息显示,河北省女子监狱在7月31日已经向新华社记者证实了田文华减刑的缘由。如田文华服刑期间先后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等等。但这些回应或信息尚不足以全面呈现田文华减刑的细节,不足以证明田文华减刑的合法性,不足以消弭公众的困惑和担心。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显然,田文华的减刑应该公示,甚至向社会公示,可是,此前公众并不知情,这说明,有关部门在减刑程序、信息披露的程序中有瑕疵,而程序的瑕疵很可能影响减刑的公平公正。
  稿源:楚天金报
  作者:李英锋

(本文来源:荆楚网 编辑:沈素芬)
关键词:公众罪犯;公众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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