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23日,南京市妇联与市公安局、司法局共同举办了“抵制家庭暴力”的主题活动。今年7月,法院以告诫书作证据,判决一对夫妻离婚并要求施暴的男方赔偿9万余元——这也是南京首次以告诫书为依据判离并要求赔偿的案例。(11月24日《现代快报》)
在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碍于面子或出于其他原因,选择忍气吞声的不在少数。即使向法律寻求庇护,现实中依然有很多人认为家暴就是“家务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外界干预存在很多障碍。全国妇联近日发布的一份《中国性别暴力和男性气质研究》中显示,在遭受家暴的女性中,只有35%告诉过家庭成员,仅7%的人在遭遇家暴后报警,而孩子遭遇家暴往往只能依靠邻居举报。如果司法和社会调解也不能及时介入,妇女儿童遭受家暴后难以得到社会和法律的帮助。
首次以告诫书为依据的案例,对于遭受家暴的女性是一种提醒,若要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存事实证据、依法而为。
相比以往居委会或民警苦口婆心地劝导,家暴告诫书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当妇女或儿童遭受家暴后,派出所民警和街道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迅速上门调查,假如有必要,就向施暴者发放制止家暴告诫书。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不仅是一种法律认准的社会关系,更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清官难断家务事”只存在于过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约束和社会监督。仗着是“一家人”而对妻子或孩子等弱势方任意施暴,是法律绝不允许的。
另一方面,家暴告诫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可作为调解纠纷或进行离婚诉讼的重要证据。许多家暴之所以反复发生,甚至不了了之,与取证困难不无关系。家暴告诫书可弥补这一不足,是法治观念深入生活的具体体现。
在“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之前,以告诫书来介入家庭暴力,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值得探讨。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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