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6日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今年刚刚实施的《环保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规定。国内有超过700家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战略,但建设过程注定不会平坦。从近些年发生的江河污染、地表污染以及雾霾看,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旧严峻,一些地方甚至触目惊心。
环保不力,法治乏力是关键。社会的运转,需要集合政府、企业、社会这三方力量,在环保问题上,社会组织显得尤为可贵。众所周知,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本就存在着“政府失灵”现象,面对投入多、见效慢的环保,这种“失灵”还会加重。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对环保的兴趣更缺乏自觉。面对环境问题,政商之间因利益往往会结成同盟,形成地方保护。比如,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诉法》生效,首次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有关条款,而环保组织却面临“有法难依”的尴尬,当年没有一个法院受理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显然,“有法可依”还不够,还要破解“有法难依”局面。
最高法的《解释》很及时也很有针对性,如: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解释》为破解“有法难依”迈出一大步。专家评价,“中级以上法院的处理能力更强,而且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能不能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关键要看司法实践。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不论是高院还是中院审理,最终关键要看是否能独立判案。以往中院遇到的地方保护问题,到了高院会有所弱化,但能否绝迹,还真是个问号。中院会遇到打招呼、说情的情况,那么,高院是否也会遇到?遇到了又该怎样处理?当然,随着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以及最高法院的存在,这些问题可望得到最终解决。
已获得授权的700多家社会组织,应该珍惜、敬畏这份权利。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社会组织不作为,社会活力将大打折扣。环境保护是深化改革、引领经济新常态必然要啃下的一块硬骨头,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为民请命,为子孙后代请命。既然我们有幸获得这一权利,就应该进一步强化组织内部治理,以更加专业主义的精神,以更大的耐心和牺牲精神,以不泯的良知,不惧压力,不负众望,将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稿源:湖北日报
作者:王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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